本报北京7月24日电(记者汪文正)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存续环节和终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分别予以明确。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在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并对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的申报缴纳作出了规定: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