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6年05月23日 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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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指南(海关答疑)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6年05月23日 第 05 版)

广州海关:

  我们是一家家电制造企业,产品在出口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面临出口国家在标准和认证方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请问企业在“出海”时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该怎么应对?

  某家电制造企业  高先生

  

高先生:

  您好!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遵循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相关原则制定的法规、标准,以及认证、检验、检疫等合格评定程序。只有出口产品符合目标国家(地区)的上述要求,才能顺利进入该国市场销售。

  ■ 技术性贸易措施可能对出口企业产生的影响

  当企业产品不符合目标市场技术法规、标准,或无法满足相关合格评定程序要求时,可能面临多方面损失。主要包括:

  一是直接受损。可能面临货物被扣留、召回、销毁、退货等造成的直接损失。例如,因不符合进口国农残限量标准,企业产品被扣留或退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成本提升。为适应目标市场相关技贸措施要求,企业须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标签及包装,新增检验、检疫、认证、处理及相关手续,可能产生额外费用。例如,为满足国外环保要求,企业需加强原材料采购管控及检测方面的投入。

  ■ 企业如何参与技贸工作

  为在国际贸易中更好掌握主动权,建议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应对工作:

  (一)提前了解出口市场技贸措施信息

  出口前,企业应通过国外经销商、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主动收集并了解目标市场合规要求。若企业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时间不清、细则不明等问题,且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准确信息时,可向海关反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向相关WTO成员进行咨询,要求对方澄清并明确相关要求。目前,该通报咨询中心设在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二)积极参与评议尚未实施的措施

  根据TBT/SPS协定有关透明度义务的规定,WTO成员在制定、修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须向其他WTO成员进行通报,并给予合理时间(通常为60天)供其他成员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以便各方及时了解并适应相关变化。对其他成员发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进行评议,是中国作为WTO成员的重要权利。

  企业应主动收集并了解目标国家(地区)对所涉产品拟制定或修订的技贸措施。如认为其中存在不合理、不科学或不符合国际规则要求,且一旦实施可能影响企业出口,应在评议期内及时向当地海关提出评议需求,参与海关组织的通报评议,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以维护出口企业和相关产业的利益。

  (三)对拟实施或已实施的措施提出“特别贸易关注”

  WTO下设TBT及SPS两个委员会,每年分别召开3次例会。例会上,各成员可对其他WTO成员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对贸易造成较大影响的TBT、SPS措施,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敦促相关成员对措施进行澄清或调整。

  海关在每次TBT和SPS例会召开前,都会向企业征集出口遇到的国外技贸措施情况。如遇到对出口影响较大的技贸措施,企业可及时向海关反映,积极提出诉求和意见,通过关企协作共同应对。

  目前,广州海关已建成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国家技贸研究与应对检测重点实验室、技术性贸易措施粤港澳大湾区研究平台,以及新能源汽车、家电产品、陶瓷产品、铝型材产品4个技贸研究评议基地,可为企业提供国外技贸措施信息预警、研究应对、合规指导等支持服务,助力企业畅通“出海”之路。

  (广州海关李星、赵江伟、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