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财经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6年05月20日 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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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迎新规

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6年05月20日 第 03 版)

  本报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王俊岭)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置换办法》),完善细化政策举措,发挥政策差异化引导作用,提升产能治理精准化水平,加快促进钢铁行业减量提质。

  据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钢铁行业发展形势变化,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置换办法》进一步加严了产能置换要求,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强化了监督管理要求。

  具体看,《置换办法》在此前基础上作了多方面修订:一是提高置换比例。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25∶1。二是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对不同企业间实施产能置换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三是设置有效期。四是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不锈钢企业建设熔化合金感应炉设备数量和容积,须与其电炉或转炉工艺的需求相匹配,防范企业滥用熔化合金名义建设感应炉新增炼钢产能。五是支持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氢冶金等低碳冶炼设备、电炉以及特钢企业建设限制类及以下电炉可实施差异化置换比例。六是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七是强化政策联动。在环评、排污许可、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方面,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政策协同,形成部门合力。

  “当前,《置换办法》修订趋势整体加严,置换比例进一步提高,但仍存在不少已公告但未开工的产能置换方案,这些方案长期存在将严重影响产能置换政策的实施效果。《置换办法》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有效期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等手续,且正式开工建设。”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