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网络世界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年11月28日 Fri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5年11月28日 第 08 版)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玥娴: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马婧与被告陈玥娴、徐清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电话号码,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05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玥娴、徐清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继承陈晓斌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马婧借款708000元及利息(以70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马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0元,案件申请费4060元,共计14940元,由被告陈玥娴、徐清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慧英:本院受理李成日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404民初44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海事法院公告 (2023)苏72民初2165号 赛高(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SEAGUL OFFSHORE(HK)LIMITED]、上海久菩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宝瀚(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苏72民初2165号原告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赛高(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SEAGUL OFFSHORE(HK)LIMITED]、宝瀚(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菩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许军船舶买卖合同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赛高(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SEAGUL OFFSHORE(HK)LIMITED]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上海久菩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宝瀚(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6年3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东省佛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Richard Allen Kleine: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被告Richard Allen Kleine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李丽与Richard Allen Kleine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东 3-37 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克伦尼尔曲奇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滢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已于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25)京行终2776号行政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兆霆:本院受理原告韩玉英与被告徐兆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京0115 民初23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徐兆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韩玉英返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徐兆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韩玉英偿还借款本金249907.4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49907.49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5 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韩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安定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0108民初56691号 周娴:本院受理的原告段方、周熙萌与被告蒋海萍、周莹、周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8民初56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周家骢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40号院7号楼7幢1401号房屋由段方继承所有;二、被继承人周家骢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居裕泽园6、7、8号楼8幢2单元501号房屋由段方继承所有;三、被继承人周家骢名下车牌号为京NH6A12雅阁牌小型轿车由段方继承所有;四、段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蒋海萍支付财产折价补偿款及律师费损失共计70万元;五、驳回段方、周熙萌、蒋海萍、周莹、周娴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3690元,由段方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30800元(段方已预交),由段方负担30000元,已交纳,由蒋海萍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公告 热娜古力·依明、阿布拉·排祖拉:本院受理原告艾合提·艾合买提诉你们与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新2801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艾合提·艾合买提与被告热娜古力·依明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库尔勒市46号小区20号楼1单元2103号房屋协助过户登记至被告热娜古力·依明、阿布拉·排祖拉名下;被告热娜古力·依明、阿布拉·排祖拉于前述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当日,协助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艾合提·艾合买提名下。案件受理费6175元、公告费2060元由被告热娜古力·依明、阿布拉·排祖拉承担。限你们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告 坂口正毅(SAKAGUCHIMASAKI):本院受理原告朱建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104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朱建玉与被告坂口正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0元,由原告朱建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802民初7170号 ANASTIA DWI WARDHANI:本院受理原告范自刚与被告ANASTIA DWI WARDHANI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范自刚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中宝汽车有限公司、罗尔平、北京中宝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与被告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中宝汽车有限公司、罗尔平、北京中宝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22429.82元;2.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10月29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5.85%计算);3.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至全部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4.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未清偿罚息及复利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5.85%计算的复利;5.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6000元;6.请求法院判决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中宝汽车有限公司、罗尔平、北京中宝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如有)、评估费(如有)、公证费(如有)。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2—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鲁0306民初4193号 LINZHIMING(林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拓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LINZHIMING(林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文昌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公告 TRAN THI CHONG:本院受理原告胡政与被告TRAN THI CHONG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1127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05民初25号 高慧敏(Huimin Gao):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玲与被告马鞍山宏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高强、第三人蒋孝慈、高慧敏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高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开庭时间发生变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更正公告 阮民垂玲(NGUYEN THI THUY LINH):本院受理的(2025)皖1721民初3068号姚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1月20日刊登本案公告,因公告中载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姚陈负担”存在错误应予更正,更正后的内容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姚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京04民初45号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远博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学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弘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弘成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成博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重大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波(HUANG JULIA BO)、丁向东(DING SHAWN XIANG)、昌孝润、肖磊、李葛卫、曹强:本院受理原告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航天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远博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学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弘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弘成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成博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重大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波(HUANG JULIA BO)、丁向东(DING SHAWN XIANG)、梅义新(MEI YIXIN)、昌孝润、肖磊、李葛卫、曹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2025)京04民初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航天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黄波(HUANG JULIA BO)、丁向东(DING SHAWN XIANG)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远博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学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弘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弘成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成博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成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重大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昌孝润、肖磊、李葛卫、曹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送达公告

  夏鸿斌(身份证号:3702051982******12):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浙证监催告书〔2025〕24号)。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决定对你处以100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催告书(联系电话:0571—88473513)。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1月12日

  

  法院公告咨询电话:18618133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