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网络世界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年11月07日 F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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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5年11月07日 第 08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彦鹏:本院受理原告石永军诉你与王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辽02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212民初3880号 王永欣:本院受理原告顾继志与被告顾彤、王永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赵家沟59号10层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旅私字第200909120号)归原告所有,被告一顾彤分得该房屋现金价值的1/6,该房产现价值约50万元,原告给予被告一房屋折价款8.3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王永欣对案涉房屋的遗产份额不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1002民初3719号之一 DOAN THI MY TRANG:本院受理郗达诉DOAN THI MY TRANG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002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郗达与DOAN THI MY TRANG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享乐国际创新活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5)京0108民初79257号原告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享乐国际创新活动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词曲授权费用新台币300000元整(折合人民币69 213.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8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2月28日为3834.4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东4-5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姜:本院受理的原告丹东阜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姜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02民初8314号 林莎莎(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810137288):本院受理的孙伟与林莎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02民初8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12277号 JUNE CHEBET:本院受理原告孙兢诉被告JUNE CHEBET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122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孙杏萱由原告抚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该案定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曲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由审判员唐小红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白京姬:本院受理原告李锐与被告白恩、白京姬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二十七号民族大学宿舍十号楼高二门二层九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后所得房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由原告李锐分得75%,白恩分得12.5%,白京姬分得12.5%;2.依法判令被告白恩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422400元(房租每月按8800元,自2019年7月27日至2024年11月27日,按75%份额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西2-28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1225民初243号 CHOYSILILAK CHANTHAPHOLY:本院受理的原告焦海龙与被告CHOYSILILAK CHANTHAPHOLY离婚纠纷一案,因CHOYSILILAK CHANTHAPHOLY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焦海龙与CHOYSILILAK CHANTHAPHOLY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QU XUAN:本院受理曲京与曲强、QU XUAN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号院4号楼13层13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号院4号楼13层1301号房屋1%的折价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氏金银(TRAN THI KIM NGAN):原告胡博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82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1721民初1570号 杜缇达(TOU THIDA):本院受理原告朱结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2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朱结明与被告杜缇达(TOU THIDA)离婚;二、婚生女朱佳佳由原告朱结明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朱结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士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40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截止到2025年2月5日的借款本金451916.06元、利息6838.08元、罚息164.99元及从2025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原告对位于清原镇河南新区易和广场三期1-1-202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6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312民初21990号 阮氏碧凤(NGUYEN THI BICH PHUONG):本院受理原告李晔诉阮氏碧凤(NGUYEN THI BICH PHUONG)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延艺:本院受理原告王京艺、穆素娉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京0106民初3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小平身故后发放的丧葬费185004元、特别抚恤金94824元归穆素娉所有;二、王小平身故后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531241.2元归穆素娉所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北京市近园路9号丰台区法院7层51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许世坛:本院受理的(2025)鄂民终246号上诉人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福州傲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锞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世坛合同纠纷案及(2025)鄂民终247号上诉人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苏州锞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世坛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民终246号、(2025)鄂民终247号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两案定于2026年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区202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谷晓嘉(GU XIAO JIA):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4)豫03民初52号],已经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豫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云海、宋华、梅河口市洪泰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2025)吉0518民初1712号原告刘美彤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利息262942.81元(分别计算至2025年4月9日),并从2025年4月10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分计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第四公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碧樟:我院受理(2025)吉0518民初1613号原告汤培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王碧樟、王小骞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第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第四公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建中、陈建刚:本院已受理你们与原告李俊新、陈莉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继承人陈梅轩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62号院1号楼1001号房屋由二原告继承所有;2.依法判令被继承人陈梅轩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62号院1号楼1005号房屋由二原告继承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房屋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三层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公告 TONG THI NGOC HUYEN:本院受理的(2024)鄂9006民初3286号原告汪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6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0191民初7766号 张天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豫0191民初7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福镛:本院受理原告温淑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42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温淑云与被告李福镛离婚。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魏元政:本院受理原告时庆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淑芳:本院对原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京0107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32352.04元并向原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32352.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含当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1.84元(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24.38元,由张淑芳负担7207.46元(张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行给付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淑芳负担(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张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径行给付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冬生(Dong Sheng Zhao):本院已受理的你与原告李珊珊(Shan Shan Li)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京010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广安门车站西街13号2号楼②-6-601的房屋归原告李珊珊(Shan Shan Li)、被告赵冬生(Dong Sheng Zhao)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被告赵冬生(Dong Sheng Zhao)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配合原告李珊珊(Shan Shan Li)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李珊珊(Shan Shan Li)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50元,由原告李珊珊(Shan Shan Li)负担9575元(已交纳),被告赵冬生(Dong Sheng  Zhao)负担9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交纳金额为准),由被告赵冬生(Dong Sheng Zhao)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珊珊(Shan Shan Li)]。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THAMOLPOPN KLEANGTHAISONG:本院受理原告张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2686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震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惠江:本院受理原告王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739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王劦与惠江离婚;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女王悦盈由王劦自行抚养;三、驳回王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劦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惠江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TRAN THI KIM TUYEN:本院受理的(2024)鄂0902民初4130号原告罗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松、周杉:本院受理原告周广鹏诉你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春风胡同6号楼2层⑤-2-202房屋,主张原告多分,分得50%;2.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二区7号楼1层109房屋,主张原告多分,分得50%;3.依法分割刘淑芳名下银行存款926350元;4.依法继承分割刘淑芳的文玩字画:黄金首饰8件、珍珠项链1条、珊瑚首饰8件、象牙佛像2座、象牙手镯1个、戒指15个(黄金或者翡翠、宝石戒指)、玉耳钉1对、头饰5个、玉手镯3个、玉烟嘴1个、玉簪1个、珍珠耳钉1对、翡翠玉片1对、珠宝散件94个、玛瑙吊坠18个、和田玉籽料5块、鼻烟壶5个、翡翠戒面5个、瓷片5个、青金小乌龟1个、象牙2块、仿旧铜饰1件、仿旧玉石3件、碧玉摆件1个、玉香炉2个、玉石烛台1个、料器2个、玉石3块、项链2条、漆盒带座1个、紫砂壶1把、青瓷器1个、青花印泥盒1个、瓷罐1个、小瓷瓶1个、残瓷壶1把、瓷瓶1个、硬彩瓷瓶1个、瓷盘1个、漆朝珠盒1个、五四一厂纪念章1枚、玉扳指1个、瓷器3件、玉器15件、瓷观音1件、小瓷瓶1对、瓷瓶1个、人头罐1个、木把件12个、红木桌几1个、红木木瓜1个、瓷瓶1对、青花罐1个、瓷瓶1对、玉料4块、铜茶托3个、铜五星1个、钟表1个、木盒1个、瓷盆1个、字画6幅、拓片1张、红木灯杆1个、书柜1个、床头柜2个、小圆桌1个、椅子2把、红木大衣柜1个、红木高几1个、餐桌及椅子4把、罗汉床1张、樟木箱2个、民国梳妆台1个、双人铁床1张、写字台1个、单人床1个、小柜子1个、缝纫机1台、折叠床1个、铁椅子2把、单人铁折叠床1个、电视柜1个、红木茶几一套、翡翠手镯1只、陈进惠阿文书法1张、道光大瓶1只、钧窑大瓶1只、三色金手链1条;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公告 朴春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诉被告朴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1.解除朴春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签订的《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2.朴春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142867.88元,利息6312.45元,本息合计149180.33元。(利息算至2024年9月10日,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时止的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公告 韩福子:本院受理原告吴基虎诉被告韩福子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吉2401民初105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27日9时在本院朝阳川法庭201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如未出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鸿瑜(又名孙洪瑜,系孙培英与曲鸾圃之子):本院对孙爱珠等人与你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27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郭孝礼名下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1号楼15层1802房屋由原告付月珠继承1/6份额;原告傅克广继承1/42份额,被告傅克宽继承1/42份额,原告付克礼继承1/42份额,原告傅克兴继承1/42份额,原告傅克辉继承1/42份额,原告付克林继承1/42份额,被告傅文丽继承1/42份额;原告穆小平继承1/24份额,原告穆筱路继承1/24份额,原告穆筱莉继承1/24份额,原告张艳艳继承1/48份额,原告张艳芳继承1/48份额;原告胡长明继承1/12份额,原告胡艳继承1/12份额;原告孙爱珠继承1/6份额;被告孙鸿瑜(又名孙洪瑜)继承1/6份额;二、郭孝礼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20200113406108于2024年6月21日余额806.91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9558800200107316222账户于2024年6月21日余额72720.22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0200100774690账户于2024年6月21日余额223.84元,均归被告傅文丽所有;三、孙连蕴名下北京银行账户0260107135597于2024年6月21日余额27.96元归被告傅文丽所有;四、被告傅文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付月珠100000元;原告傅克广14286元,被告傅克宽14286元,原告付克礼14286元,原告傅克兴14286元,原告傅克辉14286元,原告付克林14286元;原告穆小平25000元,原告穆筱路25000元,原告穆筱莉25000元,原告张艳艳12500元,原告张艳芳12500元;原告胡长明50000元,原告胡艳50000元;原告孙爱珠100000元;被告孙鸿瑜(又名孙洪瑜)100000元;五、驳回原告孙爱珠、原告付月珠、原告穆筱路、原告穆筱莉、原告穆小平、原告胡艳、原告胡长明、原告傅克广、原告付克礼、原告傅克兴、原告傅克辉、原告付克林、原告张艳艳、原告张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傅文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付蕾、原告穆媛媛、原告穆辉、原告孙筱溪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30元,由原告付月珠负担12637元(已交纳),原告傅克广、付克礼、傅克兴、傅克辉、付克林各负担273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原告穆小平、穆筱路、穆筱莉各负担397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原告张艳艳、张艳芳各负担253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原告胡长明、胡艳各负担6861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原告孙爱珠126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傅克宽负担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傅文丽负担45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孙鸿瑜(又名孙洪瑜)负担11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保全申请费1820元,由原告孙爱珠、付月珠、付蕾、穆筱路、穆筱莉、穆小平、穆媛媛、穆辉、胡艳、胡长明、孙筱溪、傅克广、付克礼、傅克兴、傅克辉、付克林、张艳艳、张艳芳共同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孙鸿瑜(又名孙洪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宗骏:本院受理原告史晶诉被告李宗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吉林大街101号)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南志海:本院受理原告KIMKEUMBONG诉被告南志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吉林大街101号)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示

  我处受理李白燕申办李福财、朱月花名下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18号金威大厦302房继承权公证。为如实出具公证书,请上述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十五日内持证据材料到我处提出主张。逾期,我处将依法出具公证书。联系人:邢公证员;电话:0898-63224327。

  海南省文昌市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法院公告咨询电话:18618133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