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华文作品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年08月02日 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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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5年08月02日 第 07 版)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鄂0502民初497号 张劲松(身份证号码:420500196210251899,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本院受理原告熊红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公告 HA THI THUY OANH:本院受理原告梁亭伟诉被告HA THI THUY OANH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404民初2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城子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CHATEAU SYLVAIN:本院受理原告袁紫怡与被告CHATEAU SYLVAIN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袁紫怡与被告CHATEAU SYLVAIN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5日14 时开庭,地点为西2-29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思明:本院受理原告何劼、何勍诉被告何宗亮、陈思齐(CHEN SIQI)、陈思明、华勤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5民初612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奥运村法庭第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5425号 倪国友: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国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国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542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8万元,扣减已经支付的5万元,被告尚需支付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鄂0102民初625号 刘琳、熊建全:本院受理原告夏保华诉被告刘琳、熊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鄂0102民初1317号 刘琳、熊建全:本院受理原告苏金花诉被告刘琳、熊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YAP AH SENG:本院受理汤爱香与YAP AH SENG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判决:一、准予汤爱香与YAP AH SENG离婚;二、婚生女叶泓鳟由汤爱香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汤爱香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42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墨龙工程有限公司(Molong Engineering Pvt Limited):本院受理的(2023)鄂民终1155号上诉人吕凌鹏与被上诉人易山、易良春、一审被告朱燕、墨龙工程有限公司(Molong Engineering Pvt Limited)、黄伏秀、张平兰、万利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民终11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川1181民初560号之一  徐虹飞:本院受理原告廖雪琼与被告徐虹飞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川118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徐虹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公告 金守英:本院受理原告周嫣然诉被告金守英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吉2401民初84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金莉雅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金莉雅大学毕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1日9时在本院朝阳川法庭201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如未出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Kuo Jefferson Juei Sheng: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曹琼丽、曹宇韩和安徽新选择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征贤、王庆忠、王庆彬,原审被告Kuo Jefferson Juei Sheng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民终238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10月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404民初3530号 GIARDINOGIUSEPPE:本院受理原告商桂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404民初35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孙荣范、考艳荣: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琳诉被上诉人孙荣范、李士波,原审第三人考艳荣、胡延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辽02民终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上诉人王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212民初3543号 宋新锋: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新锋、黄洋洋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位于旅顺口区玉玺路85-1号2层1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辽BC58B6号的机动车的50%的份额归被告宋新锋所有(房屋价值270000元,机动车价值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京0108 民初 29942号 韦霞:本院受理原告韦小英、侯小梅、韦晨阳、韦霞与被告宣晓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卫飒英的遗产;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第24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不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豪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群、何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51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FERIA YING JIANG(中文名:菲里亚蒋英):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8民初64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夏凡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建林返还户口迁出保证金18万元;二、驳回周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夏凡博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0182元,周建林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7820元(已交纳);由夏凡博负担23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4500元,周建林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625元,夏凡博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0509元(已交纳);由周建林负担1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限你自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忻学勤:本院受理原告吕林林诉被告忻学勤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8民初55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吕林林与忻学勤离婚。公告费1700元,后续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原告吕林林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林林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京04民终895号 余秋池:本院受理上诉人秦为群与被上诉人冯晓刚、刘激扬以及原审被告余秋池、原审第三人北京汇富东方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案号:(2025)京04民终89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1月5日1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沪0118 民初 464号 周维佳:本院受理原告徐睿浩诉被告周维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宜萍(台湾居民身份证:F290088581): 本院受理的(2024)青0104民初4471号王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 年11月11日在本院第十号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郑有权、陈炬明、西藏天王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高蕾与被告北京太合嘉影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关志松及你三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三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5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鲁0104民初5732号 SAKAGUCHI MASAKI(坂口正毅):本院受理原告朱建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信用承诺书、主动履行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长马婉莹、人民陪审员陈春美、人民陪审员李晓莹组成合议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 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鲁 0911民初 5424号 王现明:本院受理原告董勤晓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西汇(横琴)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5年6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4预重1号《决定书》,决定对东西汇(横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汇公司”)进行预重整。2025年7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4预重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东西汇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东西汇公司债权人于2025年8月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申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011室;现场申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新九道与横琴大道交叉口东西汇文艺广场1405室;联系人:程恒、叶彤芯;联系电话:13530187266、17796317970)。未申报债权的,不能在预重整程序中行使权利,不能参加预重整债权人会议。东西汇公司预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及参会方式等,临时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东西汇(横琴)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5年7月24日

  法院公告咨询电话:18618133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