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海关:
我公司是辖区内一家电子零配件生产型企业,海关每年定期对我公司联网监管账册开展盘库核查,近期听说海关在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我们想了解一下:我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应如何申请,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
某企业关务主管 刘先生
刘先生:
您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指被核查人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守法经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自2025年3月5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具体为您介绍如下:
■ 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企业适用范围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信用良好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
■ 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企业收到通知。企业无需主动申请,海关根据企业情况进行研判,通知可适用该模式企业,企业收到海关通知后,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同意适用该模式并反馈海关。
(二)企业开展自查。企业根据海关发放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内容完成自查,并向海关提交自查资料。
(三)申请主动披露。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符合海关主动披露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现行的主动披露政策详见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及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
(四)海关审查认可。海关对企业提交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可。
■ 注意事项
(一)自查期间,企业对自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联系海关核查人员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海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或开展实地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二)企业应在海关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自查,并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对自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材料。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1、被核查人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
2、被核查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
3、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 / 取消相关资质的;
4、被核查人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
5、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
6、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1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
因上述情形海关对被核查人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拱北海关所属斗门海关稽(核)查二科副科长宁旭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