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磊:本院受理原告顾立威与被告梁磊、北京德源展览路房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顾雅博、顾立源、顾立仁、北京京诚集团和房屋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确认1988年7月26日顾秀銮和艾桂芝签订的《换房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232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梁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区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0108民初6346号 郑昕、郑禹:本院受理原告李佳艺与被告郑禹、郑昕及第三人宇仁录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尧名下的车牌号为京CZ8674的现代牌轿车由李佳艺继承;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宇仁录向原告返还京CZ8674现代牌轿车及行驶证;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郑禹、郑昕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西3-4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飚:本院对田兆雄与田飙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8民初47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田飚一次性支付婚生子田兆雄18周岁前的抚养费200万元;二、驳回田兆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3920元,由田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田兆雄。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田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赤尾秀树、北京赤尾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淑红与赤尾秀树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京0111民初12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燕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澳门海伦制药厂一人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才伟华与被告澳门海伦制药厂一人有限公司、吕斌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吉01民初535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春国际商事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彬、吴颖:本院受理原告穆宏与被告穆伟、被告穆孝芳、被告穆蔚、被告穆韻、被告吴彬、被告吴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京0105民初10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0108民初9196号 徐力文:本院受理原告宫浩、宫曦诉被告徐力文继承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30号76号楼6层5单元601号房屋,判归宫曦、宫浩所有,宫曦占六分之五份额、宫浩占六分之一份额,宫曦支付徐力文六分之一房产折价款;2.请求依法继承登记在被继承人徐永乐名下长安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GX969),判归宫曦、宫浩所有,宫曦占六分之五份额,宫浩占六分之一份额,宫曦支付徐力文六分之一车辆折价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普通程序独任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1-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迎、李勇:本院受理原告许坤与被告许刚、许霞、李迎、李勇、阎蔓君、阎志君、阎筱君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按遗嘱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甲14号院2层5门4号房屋,该房屋全部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8日9时在本院北区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邬祯琳:本院受理(2024)鄂01民终6891号上诉人查小玲与被上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邬祯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民终68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查小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邬剑慧、赵海霞:本院受理(2024)鄂01民终6753号上诉人邬剑慧与被上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海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鄂01民终67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邬剑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侯春珍、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龚义勇、龚义兵:本院受理原告龚义涛(GONG YITAO)诉被告侯春珍、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龚义勇、第三人龚义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4)鄂0106民初13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大公馆项目B座1单元5层3号房屋转移登记至龚武礼名下,办理上述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买受人依法应纳税费由原告龚义涛(GONG YITAO)负担;二、上述第一项登记义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侯春珍、第三人龚义勇、第三人龚义兵协助原告龚义涛(GONG YITAO)办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大公馆项目B座1单元5层3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过程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原告龚义涛(GONG YITAO)负担;三、驳回原告龚义涛(GONG YITAO)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94元,由原告龚义涛(GONG YITAO)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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