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玥:本院受理原告胡长贵诉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112民初19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位于被继承人王素珍名下北京市通州区小庄1号楼1幢143号房屋其中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胡长贵所有,其中四分之一份额由原告胡长贵继承所有,剩余四分之一份额由被告胡玥继承所有。公告费(以人民法院公告收费专用票据载明数据为准)由原告胡长贵负担。案件受理费21488元由原告胡长贵负担(已交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沪0118民初23045号 新加坡顶善发展有限公司[BESTFORM DEVELOPMENT (PTE)Ltd.]: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方西工贸公司诉被告上海吼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梓磊科技有限公司、新加坡顶善发展有限公司[BESTFORM DEVELOPMENT (PTE)Lt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虹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802民初7457号 陈红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佟公路支行与被告宣城市运通四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红霞、朱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924民初3203号 戴康福(身份证号:320481195810294416):本院受理吴成诉你、戴红波、戴红梅、第三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4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康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2381.17万元范围内,对盐都区人民法院(2009)都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义务(给付4.7万元及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不能履行部分向吴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戴红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抽逃出资268万元范围内对盐都区人民法院(2009)都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义务(给付4.7万元及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不能履行部分向吴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成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更正 本院2024年12月28日刊登的王淼诉关牧涵离婚纠纷一案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LIXIU HUANG(黄丽秀):本院受理上诉人韦扬、韦剑巍与被上诉人梁杨、黄晓宇、黄晓轩、LIXIU HUANG(黄丽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24)京01民终585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区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本院受理(2022)鄂01民初2489号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 LTD. 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1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终止向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支付编号为176952DG20000002反担保函项下的款项8882383.78美元(约合人民币63390908.32元);二、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终止向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支付编号为CT-121965-0101保函项下的款项60933152.68玻利维亚诺(约合人民币63390908.3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75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63755元,由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各负担181877.50元;公告费人民币4310元,由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 LTD. 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本院受理(2022)鄂01民初555号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 LTD. 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终止向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支付编号为42017020001224/HP201LG000037400反担保函项下的款项5747725.95美元(约合人民币36670491.56元);二、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终止向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支付编号为CT-113887-0101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39429400玻利维亚诺(约合人民币36670491.5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15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30152元,由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各负担115076元;公告费人民币4220元,由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 LTD. 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本院受理(2022)鄂01民初786号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 LTD. 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终止向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支付编号为42017020001215/HP201LG000036300反担保函项下的款项5145116.62美元(约合人民币32928746.37元);二、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终止向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支付编号为CT-113888-0101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35295500玻利维亚诺(约合人民币32928746.3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44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11444元,由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各负担105722元;公告费人民币4260元,由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 LTD. 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本院受理(2022)鄂01民初2390号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 LTD. 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终止向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支付编号为127LG2000026反担保函项下的款项4700000美元(约合人民币33931650元);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终止向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支付编号为176952DG19000010反担保函项下的款项463077.50美元(约合人民币3343188.01元);三、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终止向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支付编号为CT-124601-0101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4700000美元(约合人民币33931650元);四、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终止向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支付编号为CT-124610-0101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3176711.64玻利维亚诺(约合人民币3343188.01元);五、驳回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2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33200元,由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各负担116600元;公告费人民币4400元,翻译费人民币38332.10元,由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 LTD. 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嘉懿:本院受理(2024)京0105民初56058号原告甘畅与被告马嘉懿、刘俊雄、衣安然、王才初、陈志勇、左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甘畅就(2024)京0105民初560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公告 GUANG YANG PLASTIC TNDUSTRIAL CO,.LTD:本院受理河南君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GUANG YANG PLASTIC TNDUSTRIAL CO,.LTD、杨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194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贾陈街与汉月路交叉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康迪莱克公司(THE CONTINENTAL GROUP INC.)、美国默佩克太平洋公司(MOPCO PACIFIC CORPORATION):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三象天和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李文先、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康迪莱克公司(THE CONTINENTAL GROUP INC.)及原审第三人美国默佩克太平洋公司(MOPCO PACIFIC CORPORATION)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民终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119号、(2023)京02民初120号、(2023)京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文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119号、(2023)京02民初120号、(2023)京02民初121号案件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京02民初119号、(2023)京02民初120号、(2023)京02民初121号三案的一审公告费4000元及合计案件受理费32610元,均由李文先负担(已交纳)。(2024)京民终833号、(2024)京民终834号、(2024)京民终835号三案的二审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及合计案件受理费32610元,均由李文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康迪莱克公司(THE CONTINENTAL GROUP INC.):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三象天和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李文先、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民终8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本案并入(2024)京民终833号案件审理。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在(2024)京民终833号案件中一并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康迪莱克公司(THE CONTINENTAL GROUP INC.):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三象天和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李文先、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民终8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本案并入(2024)京民终833号案件审理。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在(2024)京民终833号案件中一并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桂0105民初9418号 农有华(护照证件号码:145216551):本院受理原告肖海波与被告农有华、尚新国及第三人黄鲜英物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Pay Michael、Pei Christopher Zhi: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红诉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满后,本案定于2025年12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家亮:本院受理原告陈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202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松井铁志:本院受理原告同瑞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2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YAN MA SAR:本院受理(2023)川1802民初2834号原告陈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能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周公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辽0303民初63号 李艳丽: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达尔泰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国营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周建华、李艳丽、洪伟俭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辽0303民初63号,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达尔泰来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辽宁达尔泰来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1226民初8400号之一 张宏纬:原告闫雪与被告张宏纬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6民初8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闫雪与张宏纬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闫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徐方圆: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范培林、黄山市万磊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万萍、叶静、许建伟及原审被告方国政、徐连秀、徐方圆、叶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0民终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752元,由范培林负担18822元,由黄山市万磊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8930元。二审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公告费数额为准),由范培林、黄山市万磊矿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802号 韩明谦:本院受理原告余章栋诉被告余章永、余张樑、余章杰、周敏、吴岚、余章瑶、吴成、吴克恒、吴克敏、吴克敬、沈明佑、韩明智、韩明谦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告韩明谦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西蒙娜·罗莎:本院已受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你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行终11115号案件当事人须知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鲁0602民初5074号 王执砚:本院受理原告由显伟诉你、宫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602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7500元及2024年2月29日前的利息720615元,并以63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向原告计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被告宫明珠在借款本金327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CAO THI THAO:本院受理原告潘佳楠诉被告CAO THI THAO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状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丹尼斯:本院受理原告张一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张一梵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张菀婷、吴立坤:本院已受理(2024)鄂01民初612号原告陈燕桥、陈志俊与被告何俊彭、程志林,第三人深圳市黑马王润滑油有限公司、张菀婷、吴立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截至2025年4月10日,并定于2025年4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汤姆斯·巴利夫(Thomas Bailiff):本院受理的原告祝赫与被告李世波、金惠琴、汤姆斯·巴利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被继承人李青)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0108民初28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李青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2号院4号楼五层504号房屋由祝赫继承,李世波、金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祝赫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公告费2780元,由祝赫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祝赫负担,已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贝斯自然国际公司:本院受理杭州拾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你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行终10128号案件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京0108民初41597号 DONG IU:原告董晓毅与被告张世芬、DONG IU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董晓毅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分割董凤瑞和张世芬名下存款中属于董凤瑞的遗产部分,由原告董晓毅与被告DONG IU共同继承,各占50%;2.依法判令分割董凤瑞的抚恤金270416元,由原告董晓毅与被告DONG IU共同继承,各占50%;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季青人民法庭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贺庆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贺庆香、第三人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6民初763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贺庆香对(2023)鄂0106民初1157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三人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贺庆香对(2023)鄂0106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三人武汉绿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雪梅:原告吴龙春与被告赵雪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21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豫0205执恢327号 林芳、林建剑:本院在执行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芳、林建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豫0205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林芳、林建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案号为(2024)豫0205执恢3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若本次公告送达后本案未发生特殊情况,后续法律文书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蕾:本院受理原告余昌平诉陈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6民初180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向本院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武昌区紫阳街南湖花园祥和苑小区27栋1-2-1号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法院公告咨询电话:010-64849575、186181337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