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金泰福(김태복):本院受理申请人韩宁与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1协外认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赤尾秀树、北京赤尾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淑红与赤尾秀树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燕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缪克俭:本院对沈纪鸿与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6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右安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龙义:本院受理(2024)鲁1724民初3790号原告陈忠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724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郁婷:本院对方斌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12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BORDIGA STEFANO(博尔迪加·斯特凡诺):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辽041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肖陆(SHAW LU):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受理刘裔昌与刘裔帆、刘裔芳、肖陆(SHAW LU)继承纠纷一案[(2024)京04民终13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定于2025年3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得福、陈徐爱莲、张月亮:本院受理原告张绍彬诉被告陈得福、陈徐爱莲、张月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十七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被告马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65092.31元、利息人民币40069.79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约定计付);如被告马硕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19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思明:本院受理原告何宗华诉被告何宗亮、陈思齐(CHENSIQI)、陈思明、华勤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10日下午14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举证期限截止,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LI GUOFENG(李国凤):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澳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LI GUOFENG(李国凤)、第三人澳杰安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108民初49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LI GUOFENG(李国凤)对(2021)京0108民初65256号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9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澳杰安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应当返还的货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减去已执行款项321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2年11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932.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30元,以上共计27562.55元(原告上海澳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已交纳),由被告LI GUOFENG(李国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克伦尼尔曲奇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6622号原告王滢从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克伦尼尔曲奇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滢从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滢从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用人民币1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飚:原告田兆雄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丽娟担任审判长,与两名随机选择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馨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20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56829.16元,以欠付的抚养费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4月8日起暂计至2024年8月19日。之后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详见附件;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后法庭二层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鄂民终617号 LIN HONGYU(林红宇):本院受理的(2024)鄂民终617号上诉人盛氢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一审被告湖北亿博森工贸有限公司、武汉绿隆工贸有限公司、红安宏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LIN HONGYU(林红宇)、杨礼玲、刘行杰、胡红昀、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含合议庭告知、举证通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25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区2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桂0105民初5532号 谢振勇(证件号码:H00071448):本院受理原告潘光海与被告谢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能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K14第4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桂0105民初7521号 创声投资有限公司(INNOVATIVE SONIC INVESTMENTS 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声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能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管辖异议裁定书、民事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K14第4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桂0105民初6511号 创声投资有限公司(INNOVATIVE SONIC INVESTMENTS 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声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能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管辖异议裁定书、民事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K14第4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桂0105民初7522号 创声投资有限公司(INNOVATIVE SONIC INVESTMENTS 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声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能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管辖异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K14第4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621民初1082号 裴氏艳(BUI THI DIEM):丁杨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通过外交途径等未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及举证、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621民初627号 邓氏娟(DANG THI QUYEN):惠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通过外交途径等未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及举证、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3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泰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凯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0304执174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交出公司账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203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公告 包洪玮: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锋诉被告包洪玮、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辽06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2023)辽0602民初15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鲁0602民初7815号 LIM KUN JAE:本院受理原告刘民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602民初7815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刘民华与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民华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黔01民终9735号 CHENYONGQIN(陈永勤)、贵州申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CHENXIAOYING(陈小颖)、WANGGUIYUAN(王贵源)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原审第三人贵州贵孵一起创天使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贵州贵孵创业孵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医科大学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CHENYONGQIN(陈永勤)、贵州申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黔01民终9735号民事裁定,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01民终97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602民初1103号 安平南:本院受理原告李楠、薛峰诉被告张大勇、安平南,第三人许德仁、许昌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6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薛笑男:原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诉被告尉中民、薛笑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决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奥运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公告 CAP THI NHAT ANH:本院受理原告胡腾飞与被告CAP THI NHAT ANH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024民初1049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5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士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复旺与被告王建军、王士平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2024)京0102民初24071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王建军、王士平对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号院甲门1层丙门103的房屋各占50%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建军、王士平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审判组织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南区第19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升:本院受理原告许振军诉被告陈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4)鄂0106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许振军与被告陈升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00元,由原告许振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龚义兵、侯春珍、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义涛诉被告侯春珍、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龚义勇、龚义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鄂0106民初13417号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向本院请求:1.确认原告系位于中南大公馆项目B座1单元5层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判决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3.判决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欧阳海燕、吕信平(LU XAVLER):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诉被告欧阳海燕、吕信平(LU XAVLER)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鄂0106民初161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向本院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667.09元、利息857.88元、罚息53.92元、利息复利7.57元、罚息复利0.34元,以上共计61586.8元(暂计至2023年7月27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3号东龙世纪花园金湖居3栋2单元1层102号不动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童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童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6民初168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向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474元(暂计算至2024年9月30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京0114民初17019号 张娜、何燕峰:本院对原告王芳与被告张娜、何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京0114民初17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王芳借款本金1450000元;二、张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王芳逾期还款利息(自2023年5月23日开始,以145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驳回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5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张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姜浩、丁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罗翌菲、上诉人姜浩与被上诉人丁凯、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鄂民终539号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区202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处理。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川1002民初3209号 劳介维(LU KAI WAI):原告刘郭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刘郭与你离婚;二、2006年11月17日出生的男孩劳熙文由原告刘郭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亚樵: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与被告马斯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熊友红、刘亚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1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斯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以及截至2024年3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52641.79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3月6日起至上述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对被告马斯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磨山村中国铁建·国际城A06、A07栋1-2层商8[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59275号]、武汉市汉阳区磨山村中国铁建·国际城A06、A07栋1-2层商9[鄂(2022)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59289号]的房产分别在3824640元和4076320元的给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熊友红、刘亚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马斯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1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6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150元,合计人民币93316元,由被告马斯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熊友红、刘亚樵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刘亚樵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立案告知书送达公告
LIXIANG(李想,澳大利亚护照号码:PE0401207):
因你涉嫌拒绝、阻碍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法对你立案。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62024016号)。限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配合调查,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91-88011131、88016031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4年12月3日
调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LIXIANG(李想,澳大利亚护照号码:PE0401207):
因你涉嫌拒绝、阻碍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法对你进行行政调查。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262024217号)。限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配合调查,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91-88011131、88016031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4年12月3日
大连大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接管公告
大连大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日本国株式会社大进)、董事(石川末吉、阿部茂、石田恒彦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日裁定受理大连大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指定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现清算组通知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清算组(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层,联系人:张鏸元,联系电话:13009495803)移交该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逾期不提供或拒不向清算组移交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大连大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1月19日
立案告知书送达公告
黄巍(身份证号:3102301979******7X):
因涉嫌违反私募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法对你立案。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7号)。限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配合调查,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1-8847356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7楼浙江证监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45—17:00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