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律师:
我是一名在华工作的外籍摄影师。前段时间,我在湖南长沙拍摄了一组关于城市夜景的延时摄影作品。有家当地房地产公司联系我,希望和我签订延时摄影作品转让合同,以将我的作品用于商业宣传。
我未签约任何公司,延时摄影作品是我的自由创作,想咨询我在转让作品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外籍读者 詹妮弗
詹妮弗:
摄影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范围。据您所述,计划转让的摄影作品是您的自由创作,故不存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等情形。因此,若您的摄影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权利,您便有权对其进行转让。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相关摄影作品是否在中国享有著作权权利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在完成作品并形成作品之后,由作品本身所构成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等规定,您的摄影作品在下述情况中,均在中国享有著作权权利,您作为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获得报酬——
(一)如果您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相关国际条约(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那么您的摄影作品在中国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如果您的摄影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表;或者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均可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三)如果您的摄影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在中国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其他相关情况。
■ 提前进行作品登记
《作品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版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审查后由相关机构颁发的证明文件,是作者对其作品拥有版权的初始凭证,在遇到争议时可以为自己的权益提供支持,为作品的转让、授权等交易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为有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转让摄影作品前,先到当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作品登记手续,按要求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等材料,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后,再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相关合同。
■ 订立书面权利转让合同
商业宣传通常涉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种类。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上述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您和房地产公司订立转让合同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虽然备案非强制性,但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支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版权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在转让延时摄影作品获得报酬时,须遵守中国税务规定,依法纳税。
以上是您咨询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您可参考上述意见进行交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林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