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律师:
您好!2012年中旬,我与一位新西兰国籍的朋友合资,在珠海登记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朋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6.8%,我持股43.2%。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自2013年底,我便没有参与过该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亦无法了解该公司的经营、财产状况,且该公司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议。但该公司对外是正常经营的,每年均有一定收益。
我想咨询:我是否能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或者我应如何维护我的股东权益?
珠海读者 张大力
张先生:
您好!参考您的情况,我们不建议您提起解散公司的司法诉讼。您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重大决策参与权等方式予以处理,来维护您的股东合法权益。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本案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若公司登记在中国,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解决实体争议。公司解散纠纷、知情权纠纷等,均应提交公司所在地为诉讼管辖法院、以公司为被告,将相关股东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您和朋友合资成立的商贸公司登记地在中国珠海,涉及的相关争议纠纷和司法诉讼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您可以向珠海当地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此外,由于您的朋友国籍是新西兰,涉及的司法诉讼将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 诉请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结合上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内容,一般来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公司强制解散条件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经营管理困难;二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方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必须对上述三条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第二条、第三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您所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遭遇的事由并非是公司解散的充分条件。原则上,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如果可以通过其他诉讼或手段维护股东权利,则不能轻易判决公司解散。实践中,对该类型案件,一般强调公司维持原则,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不建议您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 如何维护股东自身权益
公司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且“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同时,公司法还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和义务作出进一步的约定。
关于召开股东会议,结合《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相关内容,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同时,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作为持股43.2%的股东,在该合资公司享有以下权利:股东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关联交易审查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决议撤销权,退出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等。
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您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在商贸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并要求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会议中可以对公司遇到的问题进行商讨)等,来维护您的股东权益,相应的诉讼难度及举证责任也会相对较低。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柏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