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3年01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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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合作伙伴有同业禁止行为怎么办(律师信箱)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3年01月14日   第 05 版)

许律师:

  您好,我与两名外籍合伙人成立了一家运输公司,公司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主要经营深圳与香港地区的运输。我们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间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须无条件退伙并赔偿违约金。最近我发现在合伙期间,两名合作伙伴另与他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并新成立了一家运输公司,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经营运输业务。请问此种行为是否属于“同业禁止”行为?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广东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若确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合伙期间,您的合作伙伴已另与他人建立新合伙关系,并且实际开展与本合伙企业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那就基本可以判断您的合作伙伴已经有“同业禁止”的相关行为,您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您可以先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果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您的两名合作伙伴系外籍人士,如果此前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考虑到合伙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双方合伙协议最为密切联系的地点,故本案可以由上述规定的中国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 “同业禁止”的判断标准与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同业禁止”行为,主要从以下三点判断:

  首先,要考虑对方在与他人建立新合伙关系时,本合伙企业是否还在存续期间,合伙期限是否届满。如果此“同业禁止”行为发生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再进一步明确对方与他人新合伙从事的业务是否与本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是否损害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对方与他人另行签订的新合伙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是否已实际开展与本合伙企业相同或相近的运输业务。如只是先行签订合伙协议,而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则很难证明对本合伙企业造成实际影响。

  再次,要看合伙协议中是否有特殊约定“同业禁止”行为的界定范围。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如您按前文所述判断合作伙伴确有“同业禁止”行为,则可以主张合作伙伴从新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如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并按照本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无条件退伙,同时赔偿违约金。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瑞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