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我们每个人从小就应有的品德,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全面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既有利于经济发展与文明进步,也可以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关系。为了让这一庞杂的系统性工程更好地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细致描画了诚信建设的方方面面。
有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往提到“信用”,很容易将其理解为一个抽象概念。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有哪些限制措施?守信者与失信者将面临怎样不同的境遇?回答好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各市场主体自我审查自我约束,也便于相关部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不断强化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征求意见稿将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领域的诚信建设细分列出,全面呈现出信用对社会不同主体意味着什么、有什么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等领域,将跨区域跨部门共享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用信用红线为群众守好安全底线。这一系列具体规定,将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加实际的守信指导。
惩戒失信重要,防止滥用失信惩戒也很重要。以往有失信者有恃无恐,认为失信并不会对自己造成实质影响,进而助长其嚣张气焰。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是法律的牙齿,在征求意见稿框架下,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市场禁入、行业禁入,限制从业、限制任职、限制有关消费行为等措施将有力震慑失信者。信用自身的边界也会影响群众对信用建设的信心,守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不滥用“失信”的定义和惩戒方可行稳致远。此前一些报道称有地方将闯红灯、垃圾错误分类、随地吐痰等行为也纳入失信惩戒范围,这显然背离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
凝聚众智、集聚众力,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守信失信有时就在一念之间,社会活动复杂多样,每个主体的行为,都可能关乎守信与否。从个人学历造假、学术不端等,到企业搞虚假宣传、商业欺诈、拖欠工程款等,皆为失信。信用涉及的范围之广、领域之多,自然使信用体系建设面临不小挑战。唯有汇聚社会多方力量,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与治理。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诚信建设须久久为功,要继续努力在全社会倡导和培养诚实守信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让守信重诺蔚然成风,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