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8年8月21日上午,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乘客霸占别人的靠窗座位,不愿坐回自己的座位。被霸座的是一名女乘客,女乘客叫来列车长后,该男乘客称“站不起来”。列车长问其是否身体不舒服或者喝了酒,回答:“没喝酒。”列车长问:“没喝酒为什么站不起来?”称:“不知道。”并表示到站下车也站不起来,需要乘务员帮助找轮椅。他拒绝坐回自己的座位,并称让女乘客要么站着,要么坐他的座位,要么去餐车。
被霸座的女乘客很年轻,刚从学校毕业,从济南西站上车,是通过自助选座服务选择的座位。霸座男乘客自己的座位与该座位仅隔着一两排。最后,列车长和乘警劝导男乘客无果,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的座位,直到终点。
《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并没有必须“对号入座”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只是规定了旅客应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路线把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等。
《民法典》施行前,对严重的“霸座”行为,通常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上述案例中的霸座男乘客事后被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同时,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限制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180天。
《民法典》直接将“对号入座”写进法律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民法典》施行后,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外,‘霸座’者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乘客购买车票后,即与承运单位成立了客运合同。车票上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就是合同的内容。而乘客“霸座”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将“对号入座”写进合同编,明确了“霸座”行为的违法性,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制裁“霸座”违法行为,为人们的便捷出行、文明出行保驾护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慧敏 王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