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82.28亿元。
专家指出,此次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处罚,是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但不意味着否定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而是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等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此次处罚正是针对阿里巴巴集团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的通报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拥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且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不能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
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阿里巴巴集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做法,不仅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也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调查表明,当事人有关行为既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也不当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利益,同时削弱了品牌内竞争程度,令平台内经营者利益受损。同时,当事人有关行为减少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的品牌及商品,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从长远看,不仅损害消费者现实利益,还将损害消费者期待利益,减损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阿里巴巴集团于4月10日回应称,“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发展与规范并重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看来,这次行政处罚同时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国家在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体现了依法监管的原则。时建中指出,对于竞争性平台,平台企业应该守住《反垄断法》等法律底线;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平台企业应该履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赋予的基本义务;对于消费者,平台企业应该依法尊重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对平台经济依法监管的原则。
体现了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思路。时建中认为,4%的罚款比例较为适中,既体现了依法依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国家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态度和决心,也体现了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充分展现了发展和规范并重的监管思路。
“依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反垄断监管要保障市场能够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维护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环境,让平台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机会,以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回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时建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