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深圳电 (记者陈宇轩、罗沙)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11月27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进一步完善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机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先后签署了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其中,200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解决跨境纠纷、支持香港仲裁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仲裁日益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方式,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出现。
对此,此次签署的补充安排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针对内地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是否需要经过认可才具有执行力把握不一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扩大了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三是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内地与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四是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
司艳丽表示,这是内地与香港首次以补充安排形式检视、修改既有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从建章立制步入优化完善的新阶段。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补充安排配合香港与内地其他范畴的司法互助安排,有助进一步深化大湾区内合作,促成区内的深度融合,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记者了解到,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于签署当日即2020年11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施行;第二条、第三条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