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踢球被铲伤,能不能要求赔偿?体育明星的肖像权如何开发和保护?刚刚颁布的民法典,为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自甘风险 放心运动
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了伤,学校该不该担责?怎么担责?这些纠纷十分常见,实践中对此类事件责任的判定难度较大。
对此,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就意味着,如果踢球时被朋友碰到受了伤,如果不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受伤者不得请求朋友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自甘风险条款”,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进行了规定,让大家更有信心、有动力参与文体活动,有利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相关赛事活动的蓬勃开展,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与此同时,这也为落实健身场所的管理责任、提升马拉松等群众性体育赛事安全性提供了保障。
人格保护 激活价值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进一步强化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这对于体育领域中经常出现的肖像权纠纷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
法律人士认为,民法典明晰了肖像权保护的内涵及外延,不仅有助于运动员无形资产的保护与商业开发,同时随着体育明星IP的勃兴,未来也必将惠及体育联赛以及整个体育产业,形成共赢的良性循环。
例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这就是把人格权中具有典型商业价值的权利利用明确予以认可,运动员就是权利主体,可以把自己价值最大化。
在肖像权方面,民法典拓展了肖像权定义的外延,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将此前以面部识别为核心的标准,拓展到可识别的外部形象,有助于更加合理准确地保护运动员的肖像权。从长远看来,保护好运动员肖像权也关系到体育产业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