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卓碧莲(ZHOU BILIAN)、邱旭斌(QIU XU BIN):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诉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巧儿、邱辉足、卓碧莲(ZHOU BILIAN)、邱旭斌(QIU XU BIN)、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京0102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人民币28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人民币28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巧儿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体)4号建筑(室外步行街)5幢s176、5幢s210、5幢s211、6幢s219、6幢s220、6幢s221建筑面积分别为119.74平方米、210.78平方米、112.28平方米、110.44平方米、110.44平方米、110.44平方米的六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208930号、第201208927号、第201208937号、第201300816号、第201300817号、第20130081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501208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250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巧儿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体)4号建筑(室外步行街)6幢s222、6幢s223、6幢s224建筑面积均为110.44平方米的三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300819号、第201300820号、第20130082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501209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400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巧儿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体)4号建筑(室外步行街)4幢s161、4幢s162、4幢s163、4幢s164、5幢s174、5幢s175建筑面积分别为110.3平方米、110.3平方米、110.3平方米、110.3平方米、119.74平方米、119.74平方米的六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208936号、第201208935号、第201208934号、第201208933号、第201208932号、第20120893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501207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850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一期)3号B建筑面积272.43平方米、土地面积79999.29平方米的一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528874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600.35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三期)68号A、B、C、D建筑面积分别为222.04平方米、221.99平方米、221.99平方米、222.04平方米,土地面积均为79999.29平方米的四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6000575837号、第6000575838号、第6000575839号、第6000575840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7690.84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三期)103号A、B建筑面积分别为291.57平方米、111.34平方米,土地面积均为79999.29平方米的二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6000575847号、第6000575846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5738.52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68亿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68亿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456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一、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十二、驳回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军:原告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8民初16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9年1月2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37872.96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8元(原告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829元),由原告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1元,已交纳;由被告赵军负担30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力:本院受理李凯等与牛秀英、李力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16)京0109民初54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中法庭开庭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深福法民二重字第7号之二 谢南洋、王建平、Lead Sun Investment Limited、Cactus Flower Investments Ltd:本院受理原告邓昕诉被告黄士林及第三人谢南洋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起过三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收到交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深福法民二重字第7号之三 谢南洋、王建平、Lead Sun Investment Limited、Cactus Flower Investments Ltd:本院受理原告邓昕诉被告黄士林及第三人谢南洋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上诉状,自公告起过三个月视为送达,答辩状时间为收到上诉状后三十日内。原告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黄士林返还上诉人股权转让款54万美元,并按2006年7月2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7.9897与付清款日汇差支付汇率损失,至付清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由黄士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靳凤玲:本院受理原告顾宁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宁一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三层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7)京0108民初3099号 ZHU YI:本院受理原告任月娟诉你与朱溪清、朱振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京0108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朱介良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柳林馆南里14号楼1层1门2房屋(X京房权证海字第454964号)由任月娟继承所有;二、任月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朱振、朱溪清、ZHU YI每人各99831.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18000元,由朱振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9074元,由任月娟负担,已交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粤0304民初42600号 ZHANG YU FANG(护照号码P0147542,国籍伯利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潮人盛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ZHANG YU FANG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发布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2.判令被告在《深圳特区报》、腾讯网、搜狐网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在《深圳特区报》、腾讯网、搜狐网上发表声明,更正其错误言论,以消除其错误言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裁判。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姜耀华:本院受理武晓明与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吉01协外认3号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有陈述意见,你可向本院提交。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日本丸仲贸易株式会社、望月通男:本院受理(2016)鲁06民初485号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诉被告鹿道剑、邹积广、李翠红、烟台华洲企业有限公司、鹿道贤、鹿道杰、刘元军及你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烟台华洲企业有限公司、鹿道剑、邹积广、李翠红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万宝(身份证号:370611196305260034):本院受理原告王英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1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清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洪寅泽(HONG IN TACK):本院受理海阳日光电子有限公司诉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林俊宏: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85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阮氏金莺:本院受理原告彭伟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10分在濉溪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夫启:本院受理泰安东润核电装备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9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汶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鄂01民初4332号 丝绸之路(中国)有限公司、陆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泽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禄仕(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丝绸之路(中国)有限公司、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升平(护照号G48432750):本院受理原告李雨萍诉被告李倩萍、被告李升平、被告李志平、被告李尚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621民初5948号 王小勇:本院受理原告吕广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伊曼:本院受理(2019)京0101民初1571号原告刘斗斗与被告刘建南、刘建堡、刘五零、刘五一、刘开玲、刘伊歌、刘伊曼遗赠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南区)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小林信雄:本院受理原告袁兴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62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于树仁:过欣华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京02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付映环:本院受理张铁之诉付映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铁之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户口未按时迁走的违约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区(半步桥街50号)第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和淑萍:本院已受理你与原告和俊荣、原告和淑俐、被告和树政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京0102民初2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继承人苏翠英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永安路北5号楼④-1-1号房屋(建筑面积70.02平方米)由原告和淑俐继承;二、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原告和淑俐给付原告和俊荣、被告和树政、被告和淑萍房屋折价款各122995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79元,由原告和俊荣、和淑俐各负担5770元(已交纳);由被告和树政、和淑萍各负担5769.5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评估费用14800元由原告和淑俐负担3700元(已交纳);由原告和俊荣、被告和树政、被告和淑萍各负担370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翻译费12700元,由原告和俊荣、和淑俐各负担3175元(已交纳);由被告和树政、和淑萍各负担3175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和淑萍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告 阮英桃:本院受理原告吴红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文革诉被告吴强(2019)吉2426民初779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12月2日上午9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211室选择鉴定机构,并定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三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7)粤0303民初12524号 KEVIN GUO RONG LUO:原告梁燕玲诉被告KEVIN GUO RONG LUO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本院5楼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建男:原告杨斌诉李建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玫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宏志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杨雅涵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杨雅涵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1-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Steven Lee:本院受理田小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田小安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炮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7)京0108民初3099号 ZHU YI:朱振就(2017)京0108民初309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案号:(2018)京04民初97号 蔡旺家: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本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合旺晨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蔡旺家承揽合同纠纷(2018)京04民初97号一案,已审理终结。北京合旺晨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涉港澳台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詹月:本院受理原告XIA RAN诉被告詹月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三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冀0104民初3788号 马铭:本院受理原告冉红丽与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杜葵:本院受理包罗诉你、李淑慧、杜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 知
日本东麦商事株式会社:
南京东麦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东麦电子)于2019年4月3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成立了清算组。贵公司是东麦电子的股东之一,现清算组要求贵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说明情况,并移交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册及文件,即使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未能具体经手保管财务账簿,仍然负有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保证公司会计账簿完整,并向清算组移交账簿的清算义务,如果股东未能全面履行该清算义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曦 电话:13912980776 邮箱:njcjyangxi@126.com
南京东麦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