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中国香港公民沈女士与中国公民唐先生在美国依法登记结婚。2018年,沈女士在北京病故。之后,唐先生在为沈女士申办死亡公证手续时,被告知应当出示他们经公证或认证的结婚证明。由于急用,唐先生便就近向美国驻华使馆申办该结婚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之后,唐先生询问:由美国驻华使馆公证的结婚证明,是否须向中国外交部或其委托机构申办领事认证?
鉴此,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做法,本文着重介绍中国领事出具公证或认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公证或领事认证的法律效力
(一)公证具有3种法律效力:
1.公证的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为此,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3.公证的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由此,公证的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领事认证所具有的要件效力: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领事认证具有要件效力。如:
1.《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现行做法,除了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或协定中有“免除认证”条款之外,各国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均须经所在国主管机关公证或证明、外交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换句话说,如中国法律规定或应国内用文单位要求,办理中国领事认证手续,是外国文书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唐先生被告知应当出示他们夫妇经公证或认证的结婚证明,可说是“公证或认证之要件效力”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唐先生为该结婚证明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是他向北京公证机构申办其妻沈女士死亡公证的前提条件。
根据条约领事官员出具公证或认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中美领事条约》的相关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简称《中美领事条约》)第27条“公证职务”规定,领事官员有权:一是接受和目证在宣誓或确认下所作的声明,并按接受国的法律接受任何人为在派遣国国内的法律诉讼中使用的证词;二是出具或认证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为在接受国国外使用的或任何人为在派遣国国内使用的任何书契或文件以及其副本或节录,或履行其他公证职务;三是认证接受国主管当局为在派遣国国内使用而颁发的文件。
第28条“领事官员出具文件的法律效力”规定:派遣国领事官员所证明或认证的书契和文件,及其所证明的此类书契和文件的副本、节录和译文,在接受国应被接受作为官方或官方证明了的书契、文件、副本、译文或节录,并应在接受国国内具有与接受国主管当局所证明或认证的文件一样的有效性,只要它们的写成和制订是符合接受国的法律和文件使用国的法律。
(二)美国文书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的方式。基于上述条款规定,唐先生和沈女士的结婚证明在国内使用,即产生法律效力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须经中国驻美国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根据《中美领事条约》第27条第3款“ 领事官员有权认证接受国主管当局为在派遣国国内使用而颁发的文件”及第28条规定,上述结婚证明在国内使用,须先经美国当地主管机关公证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州务卿认证后,再由中国驻美国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第二,须经美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公证或其他证明手续。根据《中美领事条约》第27条第2款“领事官员有权履行其他公证职务”及第28条规定,上述结婚证明在国内使用,须经美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公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但无须再由中国外交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可直接在国内使用。同理,中国驻美国使馆或领馆办理的公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亦可直接在美国使用。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