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一则题为“请看什么叫教科书式耍赖”的微博火了。即便法院判决已经生效,赵勇的父亲直到去世前,也没能等来肇事者的赔偿款。赵父在病床上煎熬的两年里,一边是家人的形销骨立、倾家荡产;另一边却是肇事者买房买车、哭穷抵赖。两相对比的结果,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轩然大波,“老赖”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什么是“老赖”?“老赖”是对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坊间称谓。但不是所有欠债不还的人都叫“老赖”,判断是不是“老赖”的关键要素之一,在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对于那些确实无能力赔偿的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随时恢复执行。这样的人并不算“老赖”。
“老赖”有什么危害?首先,是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经济权益。更重要的是,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还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韩非子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如果维护社会公平的司法判决,最后变成了一纸空文,好人吃亏,坏人得利,那必将带来失信行为的“破窗效应”,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建设带来重大打击。
那么,该如何惩戒“老赖”?
首先是划定标准。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列举了失信被执行人的6种具体情形,凡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都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次是让惩戒措施有“牙齿”,让失信者有痛感。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9种高消费和非必需消费行为。其中包括不许买车买房,不许旅游度假,不得乘坐飞机二等以上舱位,不得乘坐高铁,不得住豪华酒店等等。
其中还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行为。这一规定曾引来部分媒体的争议,认为“祸不及妻儿”,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不应影响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事实上,这纯粹是对规定的误解。首先,规定限制的对象仅是高收费私立学校,所有的公立学校都不在限制之列,完全不存在影响受教育权利之说;其次,即便其子女出于各种原因非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可,规定也仅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支付学费的限制,而非对其子女入学资格的剥夺。
在中办、国办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对“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有详细解释,即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换句话说,只要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费用,并非由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或变相支付,理论上是不影响其子女入学的。
总之,“言不信者,行不果。”只有让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真正助力信用体系建设,才能让守信之人真正踏实做事、从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