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提高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效率,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以规章的形式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银行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是一类新型实施机构。为使此类机构有法可循,确保其规范开展债转股业务,提高债转股效率,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才专门制定了这一《办法》。
据了解,《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
一是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二是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要求。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规定各类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条件,明确了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要求。
三是明确要求突出开展债转股及其配套业务。鼓励“收债转股”的同时,允许通过多种模式开展债转股业务。规定所需资金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在业务规则上要求严格遵循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原则,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四是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隔离。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对其控股或者参股的商业银行之间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进行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
五是强化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持续监管的责任和具体措施,同时注重发挥信息披露作用。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债后转股’的方式开展业务,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通过债转股、引入新投资者、原股东资本减记等方式,推动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对象企业及其原有股东等利益相关方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实现真实债转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该负责人强调,《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规定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性条件,主要是为了在满足机构设立需求的同时,防止“一哄而起”,确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具备相应的风险抵御能力。
未来,相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框架、资本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等将会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