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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8年05月22日 星期二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国有股减持不会显著增加(市场观察)

本报记者 白天亮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8年05月22日   第 03 版)

  国有股权变动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虑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专家分析,《办法》实施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具体来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均受《办法》调整。

  《办法》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便于企业执行。《办法》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将地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下放给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负责审核。而今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资委负责。同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将企业的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经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办法》还调整完善了部分规则,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对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具有积极意义。

  有人担心,《办法》会不会对股票市场产生冲击?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康认为,一方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要严守减持规定,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借助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这将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继而避免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应该相信,国有股东有意愿也有能力做负责任的股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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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聂传清 梁益琴 邮箱:hwbj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