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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8年04月20日 星期五

“知假买假”也可打假(云中漫笔)

海外网 孙任鹏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8年04月20日   第 08 版)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网购维权案件,不少网友为法院的判决点赞。有网友认为,当事人买得漂亮,法官判得漂亮。全社会都要对制假、售假零容忍。还有网友认为,不管什么方式打假,只要不危害社会,都应支持!这起案件再次在网上引发了关于“买家知假买假,是否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退一赔十’”问题的讨论。

  据媒体报道,在这起案件中,淘宝买家施某购买了160盒假阿胶,并将店主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店主李某辩称买家不是以家庭消费为目的,且知假买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最后法院判卖家十倍赔偿并退还货款。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明知道产品有问题,但仍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产品。“知假买假”该如何处理一直都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应该严格管控这种行为,因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不仅有悖诚信,还浪费司法资源;也有人认为“知假买假”对生产厂家和商家起到了监督作用,应该对此举予以支持。

  针对上述类似案件,笔者认为,在食品和药品领域,不论买家是否“知假买假”,卖家卖了假货就该“退一赔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药品更是如此。食品、药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容不得半分马虎。更何况,法无禁止即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是否以家庭消费为目的、是否明知是假冒伪劣,不影响其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认定其消费者主体资格。也可以说,“知假买假再打假”并不是被法律禁止的。

  如果商家可以因利益诱惑而制假售假,那么买家为何不能知假买假而打假?这也是消费者对市场监督的一种方式。倘若有一天,市场再无制假售假的商家,“知假买假”这种有争议的行为就不会出现了,那将是广大消费者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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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崔玉玉 邮箱:cuiyuyu@haiwai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