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机构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收到显著效果。全国最高法院增设巡回法庭,形成总体布局,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取得新进展。2017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结案率为88.8%,同比上升2.73个百分点。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基本形成;网络查控系统逐步完善,查人找物难题进一步解决;网络司法拍卖普遍推广,“财产变现难”得到有效解决;执行标的到位金额稳步提升,执行质效不断优化。这些司法改革工作,为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司法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尚需解决的问题。比如,有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十余年仍未结束。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执法机关的责任。
我建议,要在深化改革司法程序上下工夫,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细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严格规范执法机关的责任。进一步优化和细化提级和指定管辖的规定、涉外诉讼期限规定、巡回法院立案规定等,以公平、透明的司法程序保障司法公正,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报记者 卢泽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