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实行相似的个人征信制度。国家的公共征信机构主要是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各国通过法律或决议形式,强制性要求其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信用数据只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
欧洲各国更侧重于对个人隐私保护。除非被征信者明确书面授权给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无权提供数据给各授信机构。严格的个人隐私保护实际上已经成为制约欧洲私营征信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欧洲模式有效保护了金融系统安全和个人隐私,但是征信系统不向社会提供服务,也导致了不能有效地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失信惩戒和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