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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监察法草案二审

规范监察权力 依法保障人权

本报记者 孙 懿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12月23日   第 02 版)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这部法律涉及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根本性问题,因而备受关注。

  作为中共十九大报告中被提及的法律,监察法的立法进程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今年6月,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后,11月7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二审稿对关于留置、技术调查措施、被调查人权利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监察机关应保障被留置人员安全

  在草案一审稿中,第二十四条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情形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对采取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时限等作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说,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此外,二审稿还对相应的内容作出修改。如,将一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将一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一句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等。

  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适用范围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草案二审稿对于技术调查措施作出如是规定。

  在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九条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李适时表示,对于这一条款,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经研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增加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规定

  李适时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意见,建议增加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监察法草案规定了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职责权限以及监察程序等,是规范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李适时表示,制定监察法对于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深入审议,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目前形成的草案审议稿已比较成熟。

  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提出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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