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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7月17日 星期一

网络“黑稿”何时休(网上中国)

本报记者 刘 峣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7月17日   第 08 版)

  新华社发

  日前,多家互联网企业联合发布《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引发业内外广泛关注。这一公约旨在呼吁倡导文明的商业环境,联合打击商业诋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在企业竞争中,利用抹黑对手的“黑稿”进行商业诋毁,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互联网乱象之一。“黑稿”泛滥,演变成不正当竞争的“黑武器”,不仅侵害了相关企业的商业信誉,也搅乱了新媒体行业秩序。业内人士呼吁,共同打击商业诋毁乱象,促进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黑稿”引发诉讼频频

  近两年,自媒体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多个自媒体账号因涉嫌发布“黑稿”等不实文章,被企业诉上法庭。

  今年3月,美团点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自媒体“互联网分析师于斌”,称其在多个账号内发布与事实不符的文章,侵犯了美团点评的名誉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今日头条也将这篇文章定义为“黑稿”,并给予该作者4天内不得发布消息的处罚。

  今年2月,优信二手车起诉自媒体“互联网热点分析”,认为其发布的文章不实,企图误导公众、营造企业负面形象,要求被告立即删除账号相关侵权文章,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今年1月,淘宝公司起诉自媒体人冯东阳,认为其文章故意混淆淘宝和天猫两家主体,要求冯东阳在媒体中刊登公开道歉声明,以消除对淘宝的不利影响。

  时间倒回到1年多以前,万达集团也曾“怒怼”自媒体。2015年11月,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发布一篇文章,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犀利”言论。万达集团随即发布声明,称该文误导读者,侵害王健林名誉权,要求公开道歉,索赔1000万元。

  除了企业与自媒体的“交战”,不少企业间也频频因“黑稿”引发口水战。从手机、电商到共享单车,台前称“友商”、背后“捅一刀”的公关伎俩,让人看得云里雾里。

  收益不菲造就产业链条

  为何部分自媒体屡遭诉讼,成为侵权、“发黑稿”的“集散地”?业内人士指出,这背后其实有利益作祟。一些带有不良商业目的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撰写“黑稿”、发布网络谣言、雇佣水军等方式,达到抹黑竞争对手的目的,自己从中牟利,甚至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发布“黑稿”、谣言稿,是很多自媒体“盈利”的重要来源。有媒体报道称,一些自媒体人通过各大平台的账号,采取以偏概全、捏造内容等方式发布文章,吸引关注,扩大影响力。然后瞄准大型公司、知名人士,或是请利益方在背后提供“黑料”、或是自己炮制真假参半的负面稿件,赚取利益。

  而在这些手段中,发“黑稿”的风险最大、收益也最高。根据自媒体账号的影响力,一篇“黑稿”的价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因此有不少人铤而走险。

  “我们坚决反对以市场份额优势、关联媒体或平台影响力优势,恶意误导公众、阻碍他人正当商业信息的传播、损害他人合法商誉的行为。”在签订自律公约时,多家企业表态。

  有律师指出,对于自媒体发布的内容是否捏造事实,应当由发布相关内容的新媒体承担举证责任。新媒体擅自发布严重影响他人社会评价的言论,必然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就应当承担责任。而对于最终损害结果的认定,还要考虑文章的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评估。

  多方合力才能斩草除根

  面对“黑稿”,大多数企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一般而言,诉讼是维权的最后方式,但现在也有很多企业会优先打官司,来澄清负面新闻的影响。原因在于,尽管打官司有着不菲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诉讼的澄清效果却是最好的,也是影响力最大的。 通过诉讼,可以把这些文章揭穿,再次形成社会热点,直接否定其内容的真实性,让整个事件更加真实、全面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尽管有不少企业在面对商业诋毁和网络谣言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然而面对汹涌的黑色产业链,作为个体的企业往往力不从心。朱巍认为,如果最终判决让造假者违法成本过低、诋毁带来的收益远远高于其违法成本的话,还是很难起到规范整个自媒体业界的作用,会让一些自媒体人甘愿冒这个险。

  事实上,中国正从法律法规层面阻断“黑稿”等商业诋毁行为。今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样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除了法律法规外,企业间的自律同样重要。朱巍指出,企业间应当通过信息分享、法律支持和共同行动建立起一整套的联动机制,推动建立更加诚信、透明的商业生态。

  对此,《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明确提出,不得捏造涉及他人的虚假信息,不传播涉及他人的具有虚假、片面、明显恶意、无权威信息源、无法确认等性质的信息,不虚构和歪曲地恶意宣传他人的负面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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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任鹏 邮箱:sunrenpeng@haiwai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