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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4月22日 星期六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

“领证”是大事 功课先做好(领事服务)

任正红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4月22日   第 05 版)

  漫画来源:美桌网

  一对新人在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登记结婚。
  新华社记者 安 江摄

  当今,中国公民跨国交往日益频繁,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的中国公民也越来越多。为了让有此需求者顺利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本文以讲故事的形式,详解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在什么情况下不适宜在使领馆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等,敬请留意。

  ——编 者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中国驻外使领馆在不违反接受国(亦称驻在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可应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依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现为您讲述几则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的小故事。

  故事一:

  男女双方须均为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阿玲(女)在R国留学时,与R籍华人阿桂(男)是同学,多年的同窗友谊绽开了爱情之花。经双方家长同意,他们决定就近向中国驻R国使馆申领“中国红”的结婚证书。咨询后得知,使馆不可为一个中国公民和一个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

  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鉴此,中国驻外使领馆只可为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现行规定和做法,阿玲和阿桂可选择向中国或R国境内主管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手续。

  故事二:

  男女双方须均为居住

  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阿成(男)和阿瑜(女)是北京某大学校友,毕业后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多年的相识与相知,使得他们决定来一次“说走就走”的出国浪漫旅行。其中设想之一,就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结婚登记以作永久纪念。

  出发前,二人通过互联网得悉,前往国B国法律承认领事结婚登记的效力,感到真是上天作美。然而,当他们到中国驻B国使馆提出申请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否定的。因为依照前述《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可为临时出国旅游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接受建议,决定回国办理相关手续。

  故事三:

  驻在国法律须承认

  领事婚姻登记的效力

  中国公民阿松(男)和阿莉(女)长期在M国的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多年来,他们在异国他乡相互照顾,彼此相爱。经双方父母同意,二人决定向中国驻当地使馆申办结婚登记手续。听朋友介绍,他们符合前述《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属于“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但是,二人没想到,M国法律不承认领事结婚的效力。如果中国驻M国使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只能确保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在主管领事耐心解释,并说明可选择向中国境内或当地主管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他们决定择日专程回国办理相关手续。

  故事四:

  结(离)婚证上采用护

  照号码而非身份证号码

  中国公民阿苗(男)和阿纯(女)同年出生于中国内地F省侨乡。大学毕业后,他们相约赴H国留学,其间,二人向中国驻当地总领事馆申办结婚登记,如愿领取了“中国红”的结婚证书。按照现行规定和做法,该结婚证书上“身份证件号”一栏应当填写当事人留学H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号码。

  回国之后,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阿苗和阿纯决定在家乡购买一套房子。可就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他们被告知:结婚证书上的“身份证件号”必须同中国内地的“身份证号”一致,否则,他们需要提供“结婚登记时护照持用人与国内身份证持用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为此,二人只好先行办妥相关的公证手续。

  故事五:

  “领事离婚登记“比“领

  事结婚登记”难办

  2000年,中国公民阿强(男)和阿秀(女)在中国驻D国使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若干年后,他们双双加入了当地国籍并移居该国另一城市。由于生活压力等原因,最终二人不得不将“离婚”提上议事日程。

  他们决定就近向中国驻当地总领事馆申办离婚登记手续,总领事馆未予受理。主要原因有三:其一,D国法律只承认领事结婚登记的效力,不承认离婚登记的效力,离婚须由当地法院判决;其二,双方当事人均不是中国公民;其三,即使D国法律承认领事离婚登记的效力且双方当事人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驻当地总领事馆也不可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他们只能双双回到原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使馆办理。因此,阿强(男)和阿秀办理离婚的途径有三:

  一是向当地法院直接起诉离婚;二是亲自回国向一方原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三是委托他人向一方原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需注意的4个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驻外使领馆为中国公民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男女双方当事人须均系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非中国公民,或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系临时出国人员,均不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

  第二,驻在国法律必须承认领事结婚登记或领事离婚登记的效力,否则,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只在中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领事结婚、离婚证书上通常采用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国外持用的中国护照号码,而非国内的身份证号码,且当事人的持照情况可能因护照失效或丢失等原因而变化,还有,国内一些机构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护照持用人与身份证持用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客观上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

  第四,如果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申办领事结婚登记后加入外国国籍,他们就不能向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离婚登记。

  这样看来,中国公民如欲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婚姻登记,还需事先做好功课,了解各种法律规定,权衡利弊,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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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婚姻登记费。由此,开展婚姻登记业务的中国驻外使领馆,自同日起免除中国公民缴纳婚姻登记的领事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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