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鲁72民初7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债务人大象公司(E ELEPHANT INC)所有的“大象”轮(M/V E ELEPHANT)拍卖成交价款5560万美元予以分配。扣除优先拨付因扣押与拍卖产生的费用15827900元人民币后,债权人现代三湖重工有限公司(Hyundai Samho Heavy Industries Co., Ltd)与债权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Co., Ltd)达成协议:债权人现代三湖重工有限公司受偿可供分配船舶拍卖款的80%,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受偿可供分配船舶拍卖款的20%,本院对此裁定予以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公告向债务人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书,公告日期为三个月,日期届满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3月17日 星期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公告
(2016)鲁72民初746号之二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3月17日
第 08
版)
本院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鲁72民初7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债务人大象公司(E ELEPHANT INC)所有的“大象”轮(M/V E ELEPHANT)拍卖成交价款5560万美元予以分配。扣除优先拨付因扣押与拍卖产生的费用15827900元人民币后,债权人现代三湖重工有限公司(Hyundai Samho Heavy Industries Co., Ltd)与债权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Co., Ltd)达成协议:债权人现代三湖重工有限公司受偿可供分配船舶拍卖款的80%,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受偿可供分配船舶拍卖款的20%,本院对此裁定予以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公告向债务人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书,公告日期为三个月,日期届满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