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制。“六礼”中的“纳征”或称“纳币”,即为彩礼之意。男女双方通过彩礼建立关于婚姻的约定,产生道德约束力,对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 古代:法律看重彩礼作用
中国古代律法对彩礼在婚约中的作用十分看重,彩礼是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唐代,法律明确规定了彩礼的范围和效力。宋、元、明、清在唐律的基础上对彩礼做了进一步整理,并最终达到较为完备的程度。
在彩礼认定上,法律对不同阶层可采取的彩礼数额与类别进行了规定。
在彩礼的效力上,法律将彩礼视为判断婚约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物证。在没有男女双方婚书和私约的情况下,假设一方给付彩礼而另一方接受,则婚约同样成立。在古代,嫁娶看似简单却往往牵涉到国家乃至家族的利益,如果仅凭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法确定是非。彩礼的给付解决了举证难的问题,增加了双方任意悔婚的成本。
由此,彩礼也可以作为对悔婚方的惩罚措施。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违约,则丧失取回彩礼的权利;彩礼接受方违反约定,则负有返还甚至双倍返还的义务。
■ 近代: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近世以降,传统的彩礼制度在法律层面隐退,不再有曾经的效力和地位。尽管如此,订婚时给付彩礼仍然作为一种习惯存在。
民国时期,彩礼习惯在不少地方都有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当时的9省86县里有63 县对彩礼有具体规制。不过,不同地区的规则却有所不同,有的规定“男死退彩礼一半,女死则彩礼全没”,有的则规定“男死则彩礼全部退还,女死则彩礼消灭”。
■ 当代:逐渐纳入法律规范
在抗日战争时期和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多次颁布法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1980 年《婚姻法》和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对彩礼均采取禁止态度。但彩礼现象在某些地区相当盛行。2004 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将彩礼纳入法律体系规范之中。
(本报记者 刘 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