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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1月14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1月14日   第 05 版)

  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中,根据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结果,涉及下落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3名、公房承租人11名(具体名单附后)。

  根据《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和《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第四条第(八)项、第(十)项等有关规定,特向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中下落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就房屋征收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公告:

  1.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2.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3.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公房承租人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5.公房承租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将承租公房交区房屋征收部门。

  6.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有擅自将所承租公房出租、转让、转借或长期空置等情形的,产权单位有权收回房屋,由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于2016年10月26日正式启动签约工作。自公告之日起,请名单中所列下落不明的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尽快与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指挥部取得联系(联系方式详见附件)或前往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指挥部进行面谈(指挥部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西里13-1号楼征收现场办公室1层),公告期限为30日。

  公告期满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仍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及本公告内容处理。签约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住建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拒绝搬迁的,朝阳区人民政府将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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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燕萍 邮箱:hwbdzyd@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