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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12月09日 星期五

古人保护环境那些事儿(时事点评)

赵汗青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12月09日   第 08 版)

  古代天人合一的自然景观

  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十分关注的话题,其实数千年来,我国古人一直非常看重环境的保护。古代不少典籍记载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比如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夏天不能乱打鱼;秋天只有鸟兽长大后才能捕杀等。在战国时期的秦国,还出现了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田律》。后来的各代封建帝王,逐渐完善了这些制度,对当时的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等保护山川的职位。先秦时期,虞衡的职责,《周礼》记载比较详细,当时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之分。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滥伐。林衡则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山林,执行禁令,调拨守护山林的人员,督察他们的行为,赏优罚劣。

  除了设置官职保护环境,历朝历代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诏条与法令。比如《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每一季以及每个月的具体规定,比如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砍树,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即在规定的季节中,禁止随便进山砍树,禁止割水草烧灰,禁止打鸟狩猎,禁止捕捞鱼鳖。否则皆为“害时”之举。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环境法令,最早和最典型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田律》。在《田律》中提到:“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而且《田律》中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办法。

  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又颁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诏》,其中不仅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更要求基层官吏主动抓捕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

  明清时期,也有一些皇帝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明史·食货志》载:“明初,上供简省。郡县供香米、人参、葡萄酒,太祖以为劳民,却之。”意思是,明朝初年,皇帝都比较节俭,不让底下的人进献珍禽异兽。这本书还记载明仁宗朱高炽时期,手下大臣送来玉面狸,被明仁宗斥之的故事。

  清朝皇帝也有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等的诏书与禁令。《清实录》记载了雍正皇帝禁用象牙制品的事情:雍正看到各地特别是广东进贡到宫里的象牙制品日盛,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四月谕旨大学士等:“夫以象牙编织为器,或如团扇之类,具体尚小。今制为座蓆。则取材甚多,倍费人工,开奢靡之端矣。等传谕广东督抚,若广东工匠为此,则禁其勿得再制。”这道谕旨可以说是较早的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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