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今年12月4日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向“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致贺信强调: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12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用8个部分全面展示了中国的发展权状况。
今天,本报刊发一组专家文章,从各个不同角度阐述发展权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发展权与中国人权事业大发展
付子堂
1986年12月4日,在发展中国家的大力推动下,第41届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在这个宣言中,发展权利被正式宣布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并特别呼吁消除发展障碍,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以及建立国际新秩序,激励遵守和实现发展权利。历经30余年的论证和实践,发展权已经超越了国际人权法的特定范围,成为指导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一般国际法原则。
中国是《发展权利宣言》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生存权和发展权被视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中国人民基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在人权问题上形成的基本观念,符合人权发展的基本理论逻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中国社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随着中国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实现。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进一步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这不但意味着新的发展思路、发展布局和发展格局的确立,就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而言,还意味着形成了新的发展权战略。
近日,中国政府发布了《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如同白皮书所展示的,在新的发展权理念和战略的引领下,中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以立法、政策、规划、计划以及司法救济五位一体的保障发展权的制度体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为实现人民在经济上的发展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人民享受到的政治发展权利与日俱增;坚定不移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积极推进文化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的均等化,努力保障人民文化发展权的充分实现;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努力向全体公民供给有效的社会资源,不断改善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的社会发展权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生态坏境也是生产力的理念,大力推进绿色发展,推动自然资本大量增值,让人民生活在宜居的环境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发展权;同时,中国政府以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己任,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坚持不断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对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然,也必须看到,中国的人权发展也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如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区域经济社会的差距等。从人权分析的角度看,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发展权的不协调;二是同一个体的不同人权类型发展权的不协调。为此,应注重建立持续性的发展评价机制,实现发展权的国内立法协调,从而继续发挥发展权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中的协调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句话非常形象地概括出了发展权的核心要义,即发展永无止境,发展权的实现也没有终点。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发展,坚持保障人民各项发展权利,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定会在中国人权事业的大发展中获得日益充分的实现。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中国实现发展权利的宪法基础
王理万
2016年12月4日是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既是中国的“国家宪法日”,也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的纪念日。这种偶然和巧合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我国在1982年修订通过的现行宪法,在理念和制度上为改革开放和国家建设奠定了宪法基础;其中发展是贯穿于这部宪法的关键词,这与《发展权利宣言》的精神和原则存在高度契合。质言之,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努力实现和保障人民发展权的过程,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任务和公民权利的过程。
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宪法的时间指针是双向的,既着眼于过往的发展成果,更面向于未来的发展道路,指明了国家的发展方向;这也意味着宪法的效力形式是双重的,既是一部具有实在效力的法律,更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的原则和规范必须被落实。与此同时,宪法序言还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说明现阶段的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都应当围绕并服务于国家任务的实现。这通常被表述为“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其背后的宪法逻辑就是将发展权的一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将发展优先确定为国家的任务和责任。
然而,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并不仅限于经济发展,而是同时兼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2004年宪法修改时,进一步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之中,由此作为发展目标的“富强、民主、文明”都有了相应的载体,充分体现均衡发展和协调发展的理念。为了达到上述发展目标,宪法明确规定了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使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因而在宪法的语境中,人民是发展的主体和动力,也是发展成果的受益者和检验者,这被概括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对外交往方面,中国宪法表达了共同发展的愿景,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宪法明确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由此,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贫困、改善民生、保护环境,特别是通过“一带一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形式和机制,践行合作发展和共同发展的理念,推进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宪法在确定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方式之外,还建构了民主政治和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确认了公民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为国家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宪法把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保证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和常态运行,也保证了人民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地位。在2004年宪法修改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的目的是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自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是通过具体可行的发展目标,落实宪法确认的人权保障原则,不断提升人权保障的质量和层次。
有关发展权利的制度建构,必然也要落实成为具体的国家政策和公民权利。宪法总纲部分的基本国策条款,上承序言所确立的国家发展任务,下启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规范了发展权利在中国实现的政策基础,体现了中国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在宪法的基本权利章节,系统列举了公民的重要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对妇女儿童等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等。这些重要基本权利,使公民具有平等的机会发展自我和形成健全公民人格,也为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提供了机会和途径,从而促进了公民个人和国家整体的共同发展。中国宪法的这些规范契合了《发展权利宣言》所主张的“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因此,落实发展权利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同一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过程。
(作者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发展权对传统人权视野的扩展
常 健
根据《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是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它要求(1)将人视为发展和发展进程的主体;(2)发展机会均等;(3)国家有责任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4)公平分享发展成果;(5)促进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特别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近些年来,“可持续发展”也被作为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发展权享有的代际公平。发展权的确立,不仅丰富了人权体系的内容,而且扩展了人权的视野。从发展权的视角重新审视人权的本质和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可以超越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眼界局限,深化对人权的整体理解。
第一,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人权的本质和核心并不仅仅局限于保障人的消极自由,而在于促进人的积极发展。宣言指出,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要在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中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获得充分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发展权所保障的并不只是一项人权,而是涉及到对人权最核心、最本质的整体性保障。
第二,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人权最根本的义务要求是为人的发展提供条件,人权体系中的绝大多数权利实际上都是服务于这个要求。宣言指出,“存在着阻碍发展和彻底实现所有个人和各国人民愿望的严重障碍,这是除其他事项外由于剥夺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所造成的”,因此“为了促进发展,应当一视同仁地重视和紧急考虑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宣言要求“各国应采取步骤以扫除由于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产生的阻碍发展的障碍”;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特别提出“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并指出“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实现发展权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三,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国家履行保障人权的义务,不能仅仅限于尊重和保护的义务,还应当更加重视创造条件积极促进人权实现的义务。宣言强调“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应采取步骤以确保充分行使和逐步增进发展权利,包括拟订、通过和实施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政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在国内方面,“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在国际方面,“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各国有义务单独地和集体地采取步骤,制订国际发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实现发展权利”。
第四,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人权既包括个人权利的层面,也包括集体权利的层面。宣言将发展权视为“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而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更充分的发展。发展权的实现方式,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要使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发展权视角对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视野的超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它能够为处理各项人权之间的冲突以及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提供更高层次和更具协调性的理论指导。在现实中,将发展权的实现状况作为人权评价的核心维度,可以对发展中国家取得的人权成就形成更清晰的理解,防止发展中国家落入片面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自由主义陷阱。因此,充分理解发展权对人权体系的丰富和人权视野的扩展,对于保障世界人权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为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发展权是个人与集体人权的统一
李忠夏
发展权是上世纪70年代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所明确提出来的概念。在此后的发展中,发展权理论日趋成熟,时至今日,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发展权作为人权的观念。发展权既是个人之人权、又是一项集体权利,通过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
发展权的最大特点在于个体人权与民族、国家集体权利之间的相辅相成:在国家范围内,发展权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体有自由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权利,并公平地从发展中获益;在国际范围内,国家有自主独立实现发展的权利。作为个人人权的发展权以国家的发展为前提,国家如果贫穷落后,则个体发展也无从谈起。国家若要发展,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并且国家要实现主权独立,对本国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完全主权”,并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如果主权不独立,则国家发展也就不复存在。由此可见,在国际层面,国家的集体发展权主要针对国际社会,要求国际社会为国家、民族的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各国在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着眼于促进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并激励遵守和实现人权。这就要求国际社会要始终坚持各国主权平等、相互依存、互利与友好合作的原则,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民主、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消除阻碍发展的各种国际性障碍。
在国家层面,《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发展政策,保障每个人发展均等和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作为个人人权的发展权,其核心在于:一方面,人是发展的主体,人应成为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另一方面,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由此可产生两方面的义务:一方面是国家的保护义务,国家有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对此,中国现行宪法第19—22条关于“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等规定都是国家为个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积极措施的体现;另一方面,则是个体之于发展权的义务,中国宪法中的基本义务条款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是此种个体义务的体现。
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个人层面都实现了国家与个体人格的充分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人均GDP与日俱增,个人的文化、教育等人格方面的权利也有了长足进步,这些都是不容否定的成就,也是中国对于国际社会人权发展的巨大贡献。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展权是人类社会的永恒权利
张永和
有人认为,发展权因不具有可诉性而难以称之为人权。这一说法实际上颠倒了人权保障的基本逻辑。人权是一种关系到人之成为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问题的关键除去能否救济,更在于如何救济。发展权作为一项权利存在,同样具有可诉的性质。在发展权的权利和义务范畴中,个人或集体是权利方,国家是作为义务方存在的。所以,发展权的提出不再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是人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同时国家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发展权的诉求表现在消除存在于人民中的饥饿与贫困,要求国家保证充分的就业,为所有人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求提供充分的医疗资源,保障民众较高的健康水平,保证民众受教育权,等等。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也提出,要让所有人平等和有尊严地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人的能力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存在一个从低到高、从小到大的不断发展过程。这种能力的不断开拓和发展,便构成人的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积极地消除贫困,可以提升民众的健康水平与选择自由;通过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可以提升民众的认知能力与劳动能力。发展权的落实有利于人的各方面能力的发展,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能力发展。
发展权的终极追求是人的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是指人自由地实现或满足自身各方面的需要,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内在本性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发展。发展权理念要求国家为个人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发展权理念要求保障个体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获得充分发展并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亦如阿马蒂亚·森指出的那样,发展的过程是能力拓展的过程,发展必须更加关心提高生活质量和加强自由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自由发展受到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关系体系的制约,而发展权的实现有助于消解人发展的外在限制因素与束缚,让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发展。
发展权的终极追求还是人的全面发展。完整意义上的人是作为私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主体的三重角色的统一体,丧失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权中的任一方面,人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国家促进发展的义务并不仅仅停留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比如,在政治发展方面,应当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让民众有效地参与国家决策,保障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在社会发展方面,应当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在文化发展方面,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内发展政策,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充分的文化资源。
发展权还超越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何者优先的纷争,认为两种权利的最终目的都在于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发展权并非是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简单统合,而是强调各项权利之间的协调。人的各方面能力的全面提升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内容。因为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的同时而又没有其他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能得以实现。发展权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害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如果在实现某项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地保护和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那么此权利的实现则是不可能的,不能体现发展权的整体性。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的是,发展权不仅存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同样可以作为发展权的权利方存在,其权利的相对方就是国际社会。而国家发展权的诉求就是要求国际社会提供安全、和平、公正、公平的发展空间。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