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月女、刘永正、刘永惠:本院受理原告刘厚芹、刘厚蓉、刘永康、刘永泰、刘永健、刘永宁、张建华、刘永琨、刘永玖、刘永玲、方淑芹、方淑荣、方淑茹诉被告孙成艳、孙成娟、孙盛裕与你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区四楼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姜东澈(KANG DONG CHOL):我院受理王晓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国杰:本院受理原告魏静诉你(2015)西民一初字第940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鲁0602民初1817号
邹沛锦:本院受理原告谷娜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鲁0602民初5194号
孙学政:本院受理原告王连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区四楼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YUN SEOKHUN(身份证件号:M59068164):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啸龍:本院受理范桂英、王志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鲁0602民初3180号
吴焌豪:本院受理原告王芸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区四楼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告 NGO THI KIM HIEU(吴氏金孝):本院受理原告吴远雄与被告NGO THI KIM HIEU(吴氏金孝)离婚纠纷一案[(2015)沙民初字第14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79-3号
陈之明:本院受理原告吴芳菊诉被告徐敏、被告美之星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被告徐敏在有效期间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一、请求撤销(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79号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该20万借款与利息;二、请求撤销(2013) 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79号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吴芳菊和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80-3号
陈之明:本院受理原告吴芳菊诉被告徐敏、被告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被告徐敏在有效期间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一、请求撤销(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80号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该39.3万借款与利息;二、请求撤销(2013 ) 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80号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吴芳菊和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79-2号
陈之明:本院受理原告吴芳菊诉被告徐敏、被告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敏、被告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陈之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芳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4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敏、被告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陈之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芳菊连带支付翻译费1400元和登报费2300元;三、驳回原告吴芳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9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之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80-2号
陈之明:本院受理原告吴芳菊诉被告徐敏、被告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敏、被告美之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陈之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芳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9.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4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芳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84元、保全费1520元 (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之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谦(ZHANG LEO QIAN):本院受理的(2016 )京0105民初5129号原告北京众达兴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谦、张景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京0105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奕扬(CHAN, YICK YEUNG):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京0102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九万八千九百零五元八角二分、利息十一万零六百六十六元八角、滞纳金及费用十五万零五八四十九元五角一分;二、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一百二十七美元九十三美分、利息一百五十二美元八十四美分、滞纳金及费用二百五十九美元九十二美分美元;三、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费用(按照《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五十四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你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