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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09月26日 星期一

聊天群并非法外之地(云中漫笔)

彭训文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9月26日   第 11 版)

  近日,一个在私企上班的朋友聊起这样一件事:一名主管建立了一个业务交流微信群。由于工作需要,不仅多名公司领导加入,一些下属公司的同事也进入群中。前些天,一个同事不知因何原因,竟在群里连续发布多条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而忙于工作的主管大半天后才发现,并将该同事踢出群。朋友说,最终,不仅这名发淫秽信息的同事被开除,负责管理该群的主管遭到严厉批评,大家也觉得非常尴尬。

  这让笔者想起此前的一则新闻:在浙江某地,一微信群群主因未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而同该成员一起被判刑。“群成员违法,群主也要担责”,这个判决结果当时引发广泛讨论。

  两件事程度不同,但性质一致。在微信建群已司空见惯的时代,群成员在群内如果有不法行为,群主到底应不应该负连带责任?对于各类私密性很强的聊天群,又该如何加强管理?

  其实,这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依照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的行为等同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组建立者或管理者允许或放任他人发布淫秽视频的,虽与主要传播者不构成共犯,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其中,群主是否需要“连坐”广受争议。原因在于,群主该履行什么义务、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放任群成员的非法行为?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上并不能找到具体的量化标准。

  群主建群,将大家集中到一个平台上进行信息分享和信息交流。虽然这是一个基于熟人间的联络,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微信群的开发初衷在于强调公众参与,实际中也具有公众服务性、开放性、平等性等公共空间的特征,因此也是虚拟的公众场所。可见,对与所建群组有关的责任,群主并不具有天然的免责权。在这个大前提下,群主应该按照一般公共空间的要求来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

  除此之外,我们应该多设定一些环节来充当“把关人”的角色。例如,作为群聊平台的运营商,应该把好入口关。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在打击利用群聊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方面面临技术门槛,运营商对此应积极配合,不应让技术创新沦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各平台自身更应在群主和成员的身份认定、行为规范等方面有足够措施,督导他们依法而行。

  总之,聊天群不是法外之地,其中舆论生态的营造更需要自律与他律的双管齐下。只有这样,聊天群才能少些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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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 鹏 邮箱:songpeng@haiwai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