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维护海洋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之一,但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还处于地方探索阶段。
目前,需要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形成海洋环境保护权力清单,完善决策和监管程序,厘清责任主体。
其次,细化道义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不管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否直接参与环境决策,只要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生态环境发生重大损害,就应公开道歉、做出保证、接受惩戒甚至引咎辞职。
再次,区分追究时效,建立部分环境损害的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四,可以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调查问责机制。此外,量化追责标准。
近年来,福建、山东等地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政府已将海洋环境保护列为沿海设区市政府专项责任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建立了权责明确的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区级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考核,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针对其海洋特点和六个区的实际,把“配合近岸海域整治”、“主要入海口水质改善”、“溪流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新增养殖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强调责任目标的量化,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山东作为沿海大省,在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创新方面做出了诸多探索。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建设方面,青岛市的探索显得尤为突出。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人、考核责任、达到奖励的标准和未达到奖励的标准。青岛市下辖六区四市,近年来不断深入实施蓝色保障战略,全面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积极争创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着力推进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助力海洋要素在新常态下引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环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