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自5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我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中指出,这一优惠政策主要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实施的。
根据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我国境内所购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和服务,是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此外,两部门强调,除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外,购买货物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800元(含800元)人民币;购买服务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300元(含300元)人民币。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
两部门还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员,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但是中国公民的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除外。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按照有关协定享有免税待遇的,可参照执行上述政策。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