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0号 梁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东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予以解除;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50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155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40155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91号 任宏斌: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07号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奇宏盛通讯设备经营部、叶淑川: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奇宏盛通讯设备经营部、叶淑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奇宏盛通讯设备经营部、叶淑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850813号商标“雷柏”和第67829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奇宏盛通讯设备经营部、叶淑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24号 广州颐成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古汇(广州)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颐成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与你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3号太古汇商场裙楼地铁上层MU12号商铺之租赁合同》于2015年4月1日解除;你公司已向原告缴纳的保证金368784元及电费押金2400元归原告所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40元,由原告负担4972元、由你公司负担6868元,公告费1000元,由你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1号 何翠环: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明诉被告何翠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石明于2011年7月21日与何翠环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石明负担25800元,由被告何翠环负担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何翠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04号 钟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钟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42号 陈图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鸿洋诉被告朱英、陈图艳及第三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英已交付的定金30000元归原告王鸿洋所有;二、驳回原告王鸿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80元,由原告王鸿洋负担3080元、被告朱英负担5000元;公告费1500元,由被告朱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66号 吴昌臣: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昌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66号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68号 王清成、孙胜杰: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清成、孙胜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68号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36号 李宝东、王春花: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东、王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36号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27、1128号 位坤、孟娜、高六只、李东花: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位坤、孟娜、高六只、李东花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27、1128号两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01号 刘志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20000元及其滞纳金20000元。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1500元,均由被告刘志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56号 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袁上华、李娜、袁剑锋:本院受理原告陈少鸿诉被告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袁上华、李娜、袁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5号 余英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余英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8-1号
NG EK SONG: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珠诉被告NG EK SONG,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本判决生效后拍卖处置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与滨河大道交界东南金域蓝湾9号楼1202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陈明珠、NG EK SONG尚欠第三人的房贷本息;清偿完毕第三人房贷后,余款由陈明珠与NG EK SONG各得50%。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第三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缨超(CHAN,IENG CHIO):本院受理原告孙雯靓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志芳:本院受理原告尚合森、丁介玲、丁介明、丁介松、杨廷志、杨怀芹、杨怀思、杨怀功、张玲、董彩英、尚飞、陈大勇、尚言停、陈红岩、丁圪永、赵呈叶诉被告北京国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追加你为被告,并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案件追加诉讼当事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JEFFREY ALAN LOGAN(杰弗里·洛根)(美国籍,护照号码:105443351):原告王一晶诉被告JEFFREY ALAN LOGAN(杰弗里·洛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王一晶与被告JEFFREY ALAN LOGAN(杰弗里·洛根)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告 KEVIN FITZPATRICK KEEFE:本院受理原告王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炳辰:本院受理邹婷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光珍: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吉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车敬顺、李惠淑、金庆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烟台三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不服本院(2013)烟民三初字220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副本及烟台三水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3)烟民三初字22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车敬顺、李惠淑、金庆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烟台三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烟民三初字第221号、220号、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海民初字第13404号
汝宜陵:本院受理原告史永利与被告汝宜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永利要求:1、原被告离婚;2、双方无子女,无财产争议。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