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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15)甬海法限字第7号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2月16日   第 06 版)

  申请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15年7月13日,“万利8”轮航行至浙江舟山小板门附近海域时与塞拉利昂籍杂货船“HENG RUN”轮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万利8”轮受损、“HENG RUN”轮沉没。“万利8”轮系中国籍杂货船,2612总吨,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申请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为该船舶的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设立数额为519 704特别提款权及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本院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邮政编码:315041

  联系人:张东峰、刘啸晨

  电话号码:0574-87846780、87888334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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