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2月16日   第 06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0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欣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荣欣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荣欣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李荣欣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79号  霍志忠:本院受理原告潘振波诉被告霍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25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以62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95-3098号  郭逢英、赵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四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99号  杨剑黎、谢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号  刘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朱道循诉被告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75号  林晓凡:本院受理的原告庄巧盛、庄巧銮诉被告潘演行、林晓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庄巧盛与两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广州市天河区翠华街105号首层、二层房产交还原告庄巧盛;三、两被告交纳的租赁保证金230720元归原告庄巧盛所有。四、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庄巧盛支付2014年9月1日起至交还上述房产之日止的租金(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按每月96437元标准计算,2015年6月1日起至交还上述房产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104152元标准计算);五、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庄巧盛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991850元。本案受理费235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两被告负担。本院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十一页第十四行“公告费1000元”更正为“公告费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2-133号  程林: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光诉被告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2-1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75号  关泳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关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77号  金朝晖、陈秀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诉被告金朝晖、陈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82号  广州市从化昌佳家具厂、杨支越、曹祥云:本院受理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从化昌佳家具厂、杨支越、曹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85号  余柳清、苏添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余柳清、苏添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6号  黄煌: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静华诉黄煌、李雅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清偿借款20000元给原告胡静华。二、被告黄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清偿借款20000元催告后的利息给原告胡静华。三、驳回原告胡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4号  胡燕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柒天创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百花路分店诉被告胡燕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燕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欠款2037.5元给原告广州市柒天创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百花路分店。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市柒天创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百花路分店负担26元、被告胡燕武负担24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胡燕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98号  谭艳、杨希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谭艳、杨希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解除借款协议书,被告谭艳向原告偿还本金、手续费及透支利息、滞纳金,被告杨希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34号  董运成、姜荣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董运成、姜荣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3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97号  廖清景、李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廖清景、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被告廖清景向原告偿还本金、手续费及透支利息、滞纳金,被告李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90号  郑学钦:原告陈杏容诉你离婚纠纷(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90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杏容与被告郑学钦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杏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6号  李卓南:本院受理的甄万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本案受理费1198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05号  广州市十三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十三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8号  邱春江、黄小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诉被告邱春江、黄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6号  梁伟杰:本院受理原告林润标诉被告梁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润标清偿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梁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润标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林润标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66号  陈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谭坤:本院受理原告杜晓娜诉被告陈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谭坤返还款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晓娜返还1000万元;二、被告陈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晓娜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杜晓娜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92号  伍惠雄:本院受理原告何乃标诉被告伍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伍惠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乃标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伍惠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乃标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高新创业精英”计划公告
天津欣途 扬帆海外正当时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