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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1月07日 星期六

“海外代购”须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1月07日   第 06 版)

  针对近期“封杀海外代购”的传言,记者日前从海关总署获悉,海关并未对所谓“海外代购”邮件采取特别措施,所有监管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

  按照我国对外贸易法、海关法、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等规定,经邮递渠道进境的个人物品与货物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两者在报关模式、计税方式及配套监管证件的要求区别明显。代购是通过商业化模式代客户向(自)境内外销售(购买)商品并经邮递渠道进出境,应按照货物规定主动办理通关手续。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当前我国进境邮件数量激增。今年前9个月,全国海关共监管普通邮递渠道进出口邮件3.06亿件,同比增长66%,监管邮政快递进出口邮件1.23亿件,增长66.3%。

  依现行规定,个人物品经邮递方式进境的,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每次限值为1000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或退运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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