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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0月30日   第 07 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02-610号  郭根平、刘江、张晓东、潘峰、密保健、张云明、余镇霞、李晋峰、李志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02-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26号  广州微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微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州微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878680.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90元,由被告广州微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7号  赖泳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赖泳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06号  广州市星月新服饰有限公司、张季新、刘月英:本院受理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星月新服饰有限公司、张季新、刘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68、869、871、873、875-877、879号  厉林、张瑞莲、陈剑、岑笑民、张年英、闵宏亮、刘永桂、黄洪荣、欧红、刘庆彬、蒋志玲、杨永贵、李代梅、蔡建军、郝玉平: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68、869、871、873、875-877、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80、881、883、887-888、890、892号  倪康仙、陈能祥、佟廷玉、陈元元、吴瑞明、周来进、沈玉梅、彭国强、刘作鹏、刘银行、许红萍、白春林: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80、881、883、887-888、890、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73号  陈桂阳、陈银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穗路支行诉被告陈桂阳、陈银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27、1328号  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袁上华、李娜、袁剑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诉被告广州市华鞍轮胎有限公司、袁上华、李娜、袁剑锋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27、1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02号  李海华:本院受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李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19号  广东金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城建开发伟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金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请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  王雪彪: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王雪彪、黄水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19号  黄玉波:本院受理原告刘伟强诉被告黄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7号  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智平:本院受理的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智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至付清为止)。二、被告周智平对被告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万元内向原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智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6号  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启聪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鞠天意、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鞠天意、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协助原告广州启聪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恒富花园A座8楼B单元(预售契约合同95003611号)的预售登记备案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01号  管增增:本院受理(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0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管增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02号  李思才:本院受理(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0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李思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18号  陈秀虹:本院受理(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1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陈秀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78号  蓝金龙:本院受理(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7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蓝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83号  李汝贤:本院受理(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8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李汝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曾德城、吴玉鹏、尤永胜、冯莹、彭文杰、张桂华、廖世森、张木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02-7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各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国松、赵淑裕、杜香洋、陈少华、余健民、涂玉青、梁景峰、戴军、陈文梓: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92-695、697、698、700、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各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温运章、温太阳娣、吴丽丽、詹亚龙、万俊军、熊俊杰、蒋文永、李波、伍敏均、匡彦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82、684-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各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40、3841、3844、3845号  苗启、李莎、刘琼花、杨志恒、欧茂清、王娟辉、何正刚、余会: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本四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40、3841、3844、38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29、3830、3832、3833号  邹恒发、张志萍、曾波、程言国、陈丽彬: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本四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29、3830、3832、3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34、3835、3836、3838号  李广力、颜万雄、梁思民、欧阳珊富、李洋: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本四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34、3835、3836、38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08号  广州信林贸易有限公司、虞文看、孙阿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金冠方舟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信林贸易有限公司、虞文看、孙阿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358号  广州元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元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被告广州元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8月13日签订《广州银行大厦物业租赁合同》于2014年1月9日解除;二、确认被告广州元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99975.34元归原告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三、驳回原告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100元,由原告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被告广州元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广州元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86号  张伟军:原告刘定德诉被告张伟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定德支付工程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0元及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张伟军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7号  钟汝德、简细妹:本院受理原告钟正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14号  徐海红、刘洪川:本院受理原告付馨宇诉被告徐海红、刘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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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 鹏 邮箱:songpeng@haiwai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