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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0月01日 星期四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0月01日   第 07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4-757号  童盛敏、广州市笑金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4号罗秋嫦诉童盛敏、广州市笑金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梁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5号廖汉泉诉童盛敏、广州市笑金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6号刘富珍诉童盛敏、广州市笑金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梁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及(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7号肖斌权诉童生敏、广州市笑金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梁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上四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4-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四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荔法民一重字第2号  夏晋璋: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汇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舜夷、第三人夏晋璋欠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舜夷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146857元给原告广州市汇煌商贸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4224元,由原告广州市汇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063元,被告吴舜夷承担3161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汇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52元,被告吴舜夷承担74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使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27号  范毅坚:本院受理原告郑智诉被告范毅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97号  梁景文: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兆拓公司)、梁权盛、陈丽嫦、梁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梁景文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兆拓实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1496173.04元及利息。2、兆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3、兆拓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从化市鳌头镇新车西路383号1幢、2幢、3幢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5371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梁权盛、陈丽嫦对兆拓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景文对兆拓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50161元,公告费1000元,由兆拓公司负担。梁权盛、陈丽嫦、梁景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35号  杨耿雄:本院受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广州金生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递交的(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35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1、撤销(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2、判令被上诉人杨耿雄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6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广州金生和盛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任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剑、周焰华: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29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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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晓霞 邮箱:haiwaixuezi@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