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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10月01日 星期四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10月01日   第 07 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52号  黄文辉、邝浩斌: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奥化斯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辉、邝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文辉、邝浩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奥华斯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42元。二、被告黄文辉、邝浩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市南海里水奥化斯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42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货款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78号  孙宝峰、孙秋兰:本院受理原告邓尚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237-3238、3240-3245号  余伟勇、郭健勇、李左良、龙凤丽、陈健好、赖艳雄、关安平、潘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你们信用卡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237-3238、3240-3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246、3248-3251、3253、3256-3257号  李林红、吴浩滨、郑国城、魏海林、崔木霞、马金莲、龚一洪、张才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246、3248-3253、3256-3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60号  佟都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佟都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65号  江照峰:本院受理原告赵士田诉被告江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24号  李杰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李杰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25号  叶县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叶县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06号  邓敏、章莉、邓灵: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08号  王兆华、胡海丽: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54号  冯忠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忠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45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12294.28元(自2011年9月16日起在本案中计至2011年11月21日)。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45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契税116523元、房屋登记费550元、律师费500元。本案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负担1690元,被告负担2880元;公告费53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12号  郭永昌、周洁梅、郭永康: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9号  马育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3号  徐静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文德、何春慧、广州市白云区俊驰皮具厂: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号],已经审理终结,判决李文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500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6、477号  朱国法、朱夏兰、潘会凡: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朱国法、朱夏兰,潘会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6、477号民事判决:均为1、解除借款合同;2、向原告清偿本息;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勇: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你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为荔综食处字[2014]071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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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晓霞 邮箱:haiwaixuezi@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