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9月25日 星期五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9月25日   第 15 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KWON SUNGJIN: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被告KWON SUNGJIN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 请求判令被告KWON SUNGJIN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截止至2015年3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共计50473.36元,并按照《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全部付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相关费用;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KWON SUNGJIN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公告之日起,期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CLAES SWEDENBORG: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请求本院判令你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并判令你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泽民(WILSON ZE WU):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社区田心经济合作社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财发: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燕与你离婚。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亚洲医药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三中执字第00356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司发送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必达评报字[2015]第061号股权评估报告。依据该报告,你公司持有的北京国际医疗中心有限公司50%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4.4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即视为该评估报告已发送,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接到本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逾期本院将在公告期届满30日依法对上述股权在淘宝网上予以拍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白向利:本院受理高云、高虹诉刘秀兰、赵军、周晓航、赵慧、李震、李芳婷、李芳霏、刘炜、赵鹏、赵溪铭、马一洢、刘福勇、白向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上诉人高云、高虹就(2014)东民初字第1295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扬、王钰:本院受理原告高红与被告杨扬、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朝民(商)初字第43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内来本院6层39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扬、王钰:本院受理原告高红与被告杨扬、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朝民(商)初字第43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内来本院6层32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邱子泽:本院受理原告赵柯与被告邱子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第7法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登基: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儒诉吴登基赡养费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期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四层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龙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银玲诉被告北京中龙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龙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2)大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正:2015年9月15日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于本报刊登的公告文中“尹雁锋”应为“尹雁峰”,特此更正。2015年9月25日 

  更正:2015年9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本报刊登的公告文中,原“Jan JaKob Risser”应为“Jan Jakob Risser”,特此更正。2015年9月25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苏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请求本院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判令你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判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对你名下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6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14号 JIANHONG ZHOU(周剑虹):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黄建英、熊焱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6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5月21日利息及罚息为2001302.06元、复利为88719.8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违约金270万元;三、被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75431元;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以处分抵押物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2北端房产(深房地字第4000586686)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黄建英、被告JIANHONG ZHOU(周剑虹)、被告熊焱对被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870元、保全费5000元、登报公告费17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泰丰公司负担,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公 告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琉璃井7号院1、2后、12,琉璃井路18号,琉璃井西里2号1号房、4号房、7号房、15号房,民主东街7号,民主北街77号,侯庄20号、22号、桃杨路头条9号,桃杨路二条32号,桃杨路三条22号 (院内5户),郭庄头条13号-2,郭庄头条9号-4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东城区人民政府拟组织对永定门外相关地区进行棚改,并决定由永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询望坛棚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由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开展前期入户调查工作。征询及入户调查时间自2015年7月21日至8月20日。请上述门牌,尚未与指挥部取得联系的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指挥部取得联系,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承租合同)、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指挥部地址:东城区安乐林路61号院内

  联系电话:010-8780.5897 

  东城区人民政府天坛街道办事处  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2015年9月21日

“煤城”铜川拥抱白云蓝天
公告
公告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