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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5年09月25日 星期五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5年09月25日   第 15 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49号  黄燕强、刘宗兰、广州同成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先泽诉被告黄燕强、刘宗兰、广州同成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94号  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洪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98号  谢明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明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75号   陕西云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云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36号  许林青: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林青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06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456622.32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购买上述房屋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剩余购房款456622.32元的违约金(以456622.32元为本金,按照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1年9月1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上述房屋向原告支付契税25863元、房屋登记费550元、律师费500元。本案受理费11165元,由原告负担515元,被告负担10650元;公告费53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34号  许林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林青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04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2992.9元(自2011年9月16日起在本案中计至2011年11月21日)。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04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契税28366元、房屋登记费550元、律师费500元。本案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负担360元,被告负担590元;公告费53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33号  许林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林青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03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3645.26元(自2011年9月16日起在本案中计至2011年11月21日)。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03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契税34549元、房屋登记费550元、律师费500元。本案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负担470元,被告负担670元;公告费53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32号  许林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林青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02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509226.72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购买上述房屋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剩余购房款509226.72元的违约金(以509226.72元为本金,按照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1年9月1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上述房屋向原告支付契税28843元、房屋登记费550元、律师费500元。本案受理费12025元,由原告负担585元,被告负担11440元;公告费54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31号  冯忠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忠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46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12789.37元(自2011年9月16日起在本案中计至2011年11月21日)。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就位于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46房的房屋向原告支付契税121216元、房屋登记费550元、律师费500元。本案受理费4675元,由原告负担1695元,被告负担2980元;公告费53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91号  徐克秋: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徐克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克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8265.25元及利息;二、被告徐克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三、案件受理费1400元、财产保全费66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徐克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33号  田汉东、刘容: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3号  黄明明、张灿英: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黄明明、张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46、347、349-355号  

  程文刚、韩超、张丹华、姜峰、林玉乔、董晨、盖国森、孙远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46、347、349-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7-335号  叶福杭、李国明、姜绍肋、周平华、肖新明、刘志光、董新民、郝世伟、毛明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7-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36、338-345号  赵桂新、黄静云、郭善杰、沈艳、杨杰、孙海龙、李卓、孙忠伟、李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36、338-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32号  马卫忠: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53号  袁湘钦、李宇桉、刘得杰:本院受理原告何庆祥、陈婉仪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  黄英毅、吕曦: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07、1409、1410、1412、1414号  苏琼、李桂梅、刘士华、许小坠、吉建波、高尚、钟玉、李杰、李启全: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07、1409、1410、1412、1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00、1402-1405号  袁文才、吴朝龙、何月梅、杨磊、薛倩、赵淑荣、赵迎秀、刘小欣: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00、1402-1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91-1395、1397号  马继超、张永侠、金爱玲、汪炯、陈文伟、倪娟芬、陈晓燕、申梁峰、陈加泉、黄亚香: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六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91-1395、1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58号  梁众: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24-726号  陈凯婷、陈成烈、严志劲、张桂林、云浮市凯隆石材有限公司、云城区创龙石材厂、云城区祥和兄弟石材销售部、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张邻: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被告陈凯婷、陈成烈、严志劲、张桂林、云浮市凯隆石材有限公司、云城区创龙石材厂、云城区祥和兄弟石材销售部、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张邻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24-7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56号  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6号  胡国乔: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乔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乔于2011年11月2日签订的《日日顺合同》;二、被告胡国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粤A60931号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三、被告胡国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胡国乔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86号  贺忠、袁铁坚、李结明、王佑龙、浣青松、冯勇、李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09号  谢斯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77号  孙宝峰:本院受理原告邓尚爵、李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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