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北欧国家受美国控制较少,其外交行动自主程度较大,所以瑞典、丹麦承认新中国较早,建交谈判进展也比较顺利。
与瑞典建交
瑞典是西方世界第一个承认新中国并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1950年1月14日,瑞典外交部长奥斯丁·安登致电周恩来外长,通知中方“现决定法律上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政府”,“准备”与新中国“在平等及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国际法规现存惯例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1月18日周恩来复电,提出“在贵国政府与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残余断绝关系之后”,愿意建交,“并愿贵国政府派遣代表前来北京就此问题进行谈判”。两天后,瑞典外长答复:“与前中国政府之关系已于1950年1月14日断绝”,“已任命现留上海之应凡·格鲁尔(我档案记录中译为伊凡·高罗士)先生为临时代办,并令其前来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建立外交关系”。1950年3月9日,双方在我国外交部进行第一次谈判。3月17日高罗士以书面形式答复如下:
“自1950年1月14日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外交关系后,前驻瑞京中国大使馆当即关闭,前大使之外交官地位亦已丧失,该馆所有动产与档案,均经前大使交由瑞京爱皮运输公司保管,有双方签字清单一纸,业已送交外交部。所有物件,将由爱皮公司发还,在相当时期点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委派之代表。”
中方对答复表示满意。1950年4月27日,章汉夫副部长宣布,中方同意瑞典任命阿马斯顿为首任驻新中国大使。5月6日,高罗士通知中方:“瑞典政府已同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耿飚将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大使。”中瑞双方决定1950年5月9日就两国互派大使一事同时发布新闻。这一天也就成了中国与瑞典的建交日。
与丹麦建交
中国与丹麦建交谈判聚焦在联合国“驱台”问题上。
1950年1月9日,丹麦外长致电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丹麦政府兹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为合法政府”,“并希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建立外交关系。本国全权公使穆克先生现在上海,尚希予以会见”。1月14日周恩来复电:“在丹麦政府与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残余断绝关系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建交,并“准备接受穆克先生为丹麦政府派来北京就有关贵我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问题进行谈判的代表”。1950年1月16日穆克向上海外事处口头声明:丹麦政府已于当年1月9日与国民党残余断绝外交关系。
穆克到达北京,先后与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欧非司司长宦乡等进行了3次谈判。穆克表示:一、丹麦认为,新中国“对于前国民党政府在丹麦获有产权之公产,享有处分之权”;二、丹麦确认“与前国民党政府断绝一切关系”,“但对于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认为应经联合国所属各机构,首先由安理会在国际性基础上予以解决。”
中方对穆克所述第一项表示满意,但对第二项,即丹麦关于新中国在联合国席位问题上所持立场,尚“未能完全满意”。中方“希望丹麦政府继续以实际行动表示其已和国民党反动派残余断绝外交来往”,同时“认为即可与丹麦政府开始关于中丹两国交换使节的磋商。”1950年5月10日,穆克致函中国外交部称,5月8日他已经被任命为丹麦驻华公使,5月11日哥本哈根将发布“丹麦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同意在北京及哥本哈根互设公使馆”。5月11日就是中丹建交日。
显然,丹麦方面并未忽视中方“未能完全满意”的问题。当年10月17日,丹麦外长葛·来斯莫森在下议院表示:“我国政府的意见是,只有北京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在联合国代表中国。因此我国政府将在所有我国代表之联合国各机构投票并采取行动以促成此项决定。”至此,我国政府的关切得到“满意”的回应。
1956年2月15日,中国、丹麦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
(作者为外交部礼宾司原参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