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10月份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召开前2个月就早早定下了主题:依法治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无论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最高法日前公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等总体性司法改革计划,还是废除劳教制度、试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诉讼与信访分离等具体措施,都显示出中央的改革力度与决心。
从去年12月起,全国7省市就已启动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今年6月,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分布于东、中、西部的省市,又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试点。这场被称为“史上力度最大”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全国徐徐拉开大幕。
“去行政化”的人员分类管理
8个方面、45项具体措施——这是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详尽内容。
在分析人士眼中,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在司法中“去行政化”。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常常承担一些地方拆迁、卫生、招商引资等本职之外的工作;同时,地方政府、上级法院对司法的“干预”,也成为司法机构无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根源。
司法改革的试点上海在此方面已有具体措施。比如,在“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方面,今后将把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实施分类管理。三类人员的员额配置,已按照33%、52%、15%的比例在探索实行——相较于以往动辄超过1/3的占比来说,15%的行政人员比例,体现出非常明显的压缩力度。
在此基础上,上海还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体系。8月初,上海已经确定,将在4所法院实行改革方案,明年一季度在全市推行。
“司法和行政,本就是两种治理思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
“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四五改革纲要”中短短的一句话,在司法界激起千层浪。
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看来,这句话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思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往常出现法官‘说了不算’的情况,案件审理可能由审委会、法院的领导说了算,不仅会影响司法独立性,也可能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一旦发生冤假错案,追责起来也很困难。”杨伟东告诉本报记者。
与法院类似,7月17日,在成都市检察院的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方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该措施即是破除以往办案层层审批体制,突出检察官的个人办案主体地位和执法责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而在深圳盐田区,由法院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教授、律师等人员组成的“主审法官遴选委员会”已经开始工作。这一被写入最高法改革纲要中的委员会,旨在建立新的法官遴选机制,破除以往对法官人选的行政制约,保障相对独立性。
“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看来,本轮改革,称得上是“历次司法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从1999年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公布至今,已经过去了15年的时间。期间,最高法开始公开选拔法官,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定例,大幅下调了诉讼费用,收回了死刑复核权,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基础性改革框架。
“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涉及了体制问题。前三轮改革主要是工作机制的改革,体制问题基本没有触及。这次涉及体制问题,特别是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这是体制上的一个重大变化。”贺小荣表示。
力度巨大的背后,是可能面对的实际问题。杨伟东指出,如何确保改革“不打折扣”地实现,比如确保一线法官的司法素质、防止年轻司法人才流失以及“法官惩戒委员会”如何构成等,都还需要摸索与确定。
“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贺小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