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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7月18日 星期五

新媒体时代谁来保护著作权

赵宇航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7月18日   第 07 版)

  “现在微信的东西都是转来转去的。要公开道歉?不可能!”在编发了别人原创的内容后,一个名叫“悠然生活”的微信公共账号如是答复。这个账号的态度,折射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火爆背后的一大困境:抄袭、剽窃行为大量出现,而且难以追究。

  抄袭现象突出  困扰新媒体原创用户

  重庆王先生是某微信公共账号的管理员,以发布原创的读书内容为主,但设立不到一年,就多次受到抄袭行为的困扰。

  最严重的一次,他发表的一篇原创文章被点击十万次,转发7000多次,多家官方微信、微博账号也进行了转载。因为传播效果好,这篇文章被多个账号涉嫌二次创作甚至抄袭,其中包括一家电视台知名栏目的公共账号。公共账号“悠然生活”也涉嫌抄袭了这篇文章,几乎一字不改,用于自己账号的推广宣传。

  这样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进行二次创作甚至抄袭并用于推广宣传的行为在新媒体平台上并不鲜见。网友“你开开开什么玩笑”说:“营销微博真无耻!把别人的微博配个图就不算抄袭了?那拍电影也用不着注明原著了!”

  再短的原创作品都依法享有著作权

  早在2011年,知名作家六六状告《读者》杂志社未经许可擅自刊载其微博内容,让众人开始意识到新媒体的著作权问题。

  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领域,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少数作家拥有著作权。而在微时代,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黄汇认为,一篇原创博文、一条140字以内的微博,甚至是一张原创图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不需要登记授权,只要满足独创性要求,原作者都依法享有著作权,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但是微时代自由转发评论的传播特点给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增加了难度。黄汇认为,直接抄袭且不注明原作者必然算侵权,而二度创作演绎本身不违法,但是如果未经许可用于传播甚至盈利就属于侵权。

  如何解决新媒体中屡见不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黄汇认为,各方都必须做出努力。“普通网友和机构在转载传播他人原创内容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必须注明来源,尤其是原作者声明禁止转载的,必须尊重原作者权利。”“和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一样,实质性相似是判定侵权的标准。原作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保护著作权要与促进信息共享保持平衡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新媒体中的著作权问题。近日,国内著名网络问答社区知乎网联合国内几十家媒体和科技类原创内容网站发出倡议,保护新媒体中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但是也有人提出质疑,新媒体的发展壮大有力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如果受到著作权问题的过分制约是否会影响这一初衷?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小强认为,微时代既要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也要保护新媒体促进信息传播与共享的作用,两者应该形成有机平衡。

  张小强建议在新媒体领域中,按照国外设立网络著作权避风港原则的经验,首先要适当地扩大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了促进信息共享,法律可作出规定,除非明确表示不允许转载,否则就应该允许共享传播,但必须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并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可以将普通网民的引用转载与机构团体的行为进行区分对待,将非盈利目的和盈利目的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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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娜 邮箱:zhengnahwb@gmail.com